冒充注册商标被罚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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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润公司在诉状中称,工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等事项,也没有告知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的权利,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公司主观上系过失,客观上也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未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黄浦分局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处罚。从豪润公司的销售情况表、店长及店员的询问笔录、塑料包装袋生产商提供的订购合同书、销货凭单等证据,可以确认该公司使用上述标记的塑料包装袋对外销售面包的经营额为971万余元。工商部门已经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主观恶性不大等因素,给予了从轻处罚,处罚幅度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工商局黄浦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罚幅度合理。工商黄浦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豪润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后,进行了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豪润餐饮公司事先告知,给予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之处。豪润餐饮公司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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