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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二字惹麻烦 “古井”“古陵”起争端

日期:2009-09-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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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白酒企业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被一家酒厂以侵权为由投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紧接着古井贡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不构成侵权。日前,随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这一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安徽省亳州市古陵酒厂是亳州市古井镇的一家酿酒企业,该厂于1993年3月申请注册了“亳州”文字加古塔图形的商标。2008年,古井贡酒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投放市场。古陵酒厂认为“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投诉,谯城区工商局对古陵酒厂的投诉进行了立案。在此期间古井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古井公司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不侵犯古陵酒厂的“亳州”注册商标专用权。

    古井公司称,古陵酒厂的注册商标是由“亳州”二字加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的文字部分是行政区域地名。古陵酒厂无权禁止古井公司正当使用“古井牌亳州专供酒”这一名称。古陵酒厂辩称,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中止诉讼。其已向工商机关投诉,事件正在查处中,是否侵权有待工商机关调查结果。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在外包装的正面虽然有“亳州”两字,但“亳州”二字是与专供酒合在一起使用,“亳州专供酒”则表明了古井公司生产的酒在亳州市场上销售。由于古井公司并未在其外包装上单独使用“亳州”二字,所生产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中的“亳州”两字虽与古陵酒厂注册商标中的“亳州”两字相同,但“亳州专供酒”的外包装上不含有被告注册商标中的图案,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又因为亳州是行政区域的地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古井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亳州”这一地名,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亳州中院认为法院审理此案并不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冲突,古陵酒厂提出本案应中止诉讼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亳州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古井贡酒股份公司的“古井牌亳州专供酒”不侵犯被告古陵酒厂的“亳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古陵酒厂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亳州”文字,而是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亳州专供酒”直接表明了该商品的销售范围。古陵酒厂注册的“亳州”文字加古塔图形的商标其显著性体现在整体构图上,不能简单地因为其商标含有“亳州”文字,而将保护范围任意扩大到各种字体的“亳州”文字上,况且“亳州”作为地名,亦不得注册为商标。古井公司将“亳州”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其使用方式与古陵酒厂注册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古陵酒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了亳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