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判决恩森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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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为:厦门恩森明知“ENSOO”为上海恩森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将与上海恩森上述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注册在类似商品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撤消”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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