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美尔固商标纠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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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从另一公司受让了“美尔固”商标,用于给水管、纳米抗菌水管等产品上。
被告上海美尔固工贸有限公司使用了与原告金塑公司“美尔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生产及销售与原告相同及类似产品。金塑公司称,被告销售产品质量低下,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声誉,于是将对方告到市一中院。
今年5月27日,一中院作出判决:美尔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尔固”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原告金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启事消除侵权影响。
金塑公司另一场官司的被告为上海超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去年7月16日,工商宝山分局在沪太路和宝山顾村镇查扣了被告存放在仓库中与“美尔固”商标近似的产品,被告总经理在接受询问时确认,他们公司销售的这些涉案产品是受外地一家企业贴牌生产,标识是他们设计定制的。法院判决,超载公司赔偿金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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