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J-B韦尔德公司胜诉商标侵权案

日期:2009-01-1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美国J-B韦尔德公司(下称韦尔德公司)是“J-B WELD”商标的权利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公司将其商标进行了海关保护备案,并在深圳海关查获的一起案件中,取得了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之后,韦尔德公司将神力公司告上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广东省高级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韦尔德公司最终获得6万元的经济赔偿。

 

  深圳海关扣押

 

  涉嫌侵犯备案商标的出口商品

 

  1991年1月,韦尔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J-B WELD”商标,该商标是由6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类商品中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2000年12月,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01年1月到2011年1月。与此同时,韦尔德公司公司还将该商标依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

 

  2006年11月28日,深圳海关向韦尔德公司发出通知称,该关在盐田港查获神力公司申报出口的标有“J-B WELD”的胶粘剂210千克,涉嫌侵犯韦尔德公司商标权。其后韦尔德公司按照深圳海关要求办理了有关事宜。

 

  2007年3月,韦尔德公司以神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将其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神力公司停止出口销售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判令

 

  神力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就在韦尔德公司起诉后不久,2007年4月,基于彭金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第540092号“J-B WELD”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了韦尔德公司的商标,并予以公告,随后韦尔德公司提出了撤销复审。

 

  受理案件后,深圳中院从深圳海关调取了被控侵权商品样品两个,在庭审中,神力公司确认了制造了被控侵权商品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但该公司坚持认为,无论是商品分类,还是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被控侵权商品与韦尔德公司商标核定的商品均不相同,两者既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属于了类似商品。同时,神力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称为“托板”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图片包含了“J-B WELD”标识,神力公司认为可以据此对抗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权。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是用于汽车焊接等用途的工业粘合剂,与韦尔德公司商标核定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属于同一类似群商品,均是焊接用化学制剂,应当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神力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由于神力公司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在韦尔德公司商标申请和授权之后,不能对抗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该院同时认为,虽然韦尔德公司商标于2007年3月被撤销,但神力公司出口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是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深圳中院作出了判令神力公司赔偿韦尔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终审法院维持

 

  韦尔德公司胜诉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神力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该院撤销原判。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标识,商品名称为“AUTO WELD”(中文含义为汽车焊接),“J-B WELD”作为商标使用,与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英文说明以及使用示意图可以得知,该商品主要用于汽车焊接等用途的工业焊接剂,这与韦尔德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双功能液态化学粘合焊接剂”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神力公司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神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申请和授权在先的韦尔德公司商标权的认定,以及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数额之内酌情判赔6万元的内容,并未不当。于是,该院近期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通讯员 岳利浩)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