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假冒“思念”牌销售自制水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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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孙国强在海淀区永丰屯租用房间后自建冷库,雇佣被告人钱书增、周健利用低价购买或自行生产的水饺、汤圆,灌装到标有“思念”牌商标的包装袋及包装箱中,假冒“思念”牌水饺、汤圆对外销售。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孙国强、钱书增、周健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起获大量“思念”牌水饺、汤圆。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系“思念”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饺子、元宵、馄饨、包子、春卷、方便米饭、八宝饭、粽子、馒头、冰淇淋(商品截止)。经依法鉴定,起获的“思念”牌水饺、汤圆系假冒“思念”牌注册商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国强、钱书增、周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被告人孙国强提出起获的散装水饺是准备假冒其他品牌出售以及起获的“思念”牌水饺含有正品的辩解,法院认为,上述辩解与其及同案犯钱书增、周健关于永丰屯仓库一直作为假冒“思念”牌食品的制假窝点的供述明显相悖,且孙国强、钱书增二人的供述均能证明起获的散装水饺都是为了假冒“思念”牌食品而备用,这一事实亦可从现场起获的大量假冒“思念”牌的外包装予以印证,故法院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虽然公诉机关对于已销售的这部分假冒“思念”注册商标食品的数额没有予以指控,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亦对此没有认定;但如上所述,对于孙国强等人假冒“思念”注册商标食品已大量流入市场的这一情况,供证吻合,而且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考虑到其经营时间长,销售数量多,波及面广等具体情节,表明其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对三被告人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钱书增、周健系由孙国强雇佣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结合其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但综合考量本案证据情况,被告人钱书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被告人周健所起作用相比为大,故在量刑时亦有所区别。最后,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国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钱书增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健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国强等3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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