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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美国品牌树脂 北京一公司经理被判刑

日期:2008-10-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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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加美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徐光平在与美国罗门哈斯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三年后,仍假冒罗门哈斯注册商标,用凝胶树脂假冒大孔树脂进行销售并获利人民币85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北京加美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时判处徐光平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悉,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间,上海某公司与北京加美水公司联系购买美国罗门哈斯公司大孔树脂。加美水公司经理徐光平指使人在其提供的凝胶树脂外包装上使用美国罗门哈斯公司注册商标,并伪造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附随单据,用凝胶树脂假冒美国罗门哈斯公司大孔树脂销售给上海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元。

  2007年1月份,这批货物被发现并非罗门哈斯公司的大孔树脂,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将徐光平抓获归案。

  庭审中,徐光平的辩护律师提出,北京加美水公司曾经作为罗门哈斯公司的经销商,代理、经销过罗门哈斯公司的凝胶树脂产品。涉案树脂来源于北京加美水公司经销罗门哈斯公司产品期间的库存,根据经销协议的规定,北京加美水公司有权对罗门哈斯公司的树脂产品重新加贴标签后销售,且该转售行为无须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和许可等。但是法院认为律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也不能进行合理有据的解释,部分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加美水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光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北京加美水公司及被告人徐光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记者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