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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珠宝店为拥有“LOVE”商标打官司

日期:2008-05-08 来源:联合早报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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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爱”,两家珠宝公司打官司。

  树记(Soo Kee)珠宝行的子公司Love&Co私人有限公司,与另一家珠宝公司The Carat Club私人有限公司为了后者的商标——以英文字母大写“LOVE”(爱),对簿公堂。这两家本地注册公司都没有中文名称。

  Love&Co在去年6月4日成立,是一家高档戒指和婚戒专卖店。它在新加坡和吉隆坡的零售店去年11月2日开张一周前,它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同名公司收到The Carat Club的律师信。

  The Carat Club指Love&Co的公司名称侵犯了它的商标“LOVE”,所以要求对方更换名字。The Carat Club是在1999年在本地注册“LOVE”为它的珠宝、宝石和钻石商标。

  为避免在新加坡的公司也收到律师信,Love&Co通过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Napier)要求高庭裁定The Carat Club的“LOVE”商标无效。

  这起官司昨天审理时,诉方律师迪达星吉尔(Dedar Singh Gill)向陈成安法官指出,辩方的商标不独特,不符合商标法令。

  诉方指出,“爱”这个普通的商标无法让消费者区别不同业者的商品。而且辩方没建立起品牌独特性,也没进行市场调查,证明消费者知道这个商标属于辩方所有。

  迪达尔星律师也引用不胜枚举的广告等例子来说明,许多珠宝业者普遍采用“爱”为行销主题,以珠宝来表达爱意。不仅如此,一些业者的商品名称也含有“爱”这个字。这显示辩方的商标并不独特。

  诉方律师也指出,“爱”是个常用字,岂可由一个业者垄断它的使用。“业者们都在用这个字,无人可专用。”辩方律师姚焕翠反驳说,虽有业者在广告和行销上以“爱”为主题,但他们从未以此为商标。她也指出,“爱”不是一般用来形容珠宝或珠宝特质的字眼。她也引述字典对“爱”的定义,并说没有一个定义是与珠宝有关。由于“爱”不是一个与珠宝有关的形容词,所以它可成为一个商标。
  
  至于“爱”是个常用字,辩方说常用字也可注册为商标,并以电脑品牌“苹果”为例。但迪达星律师回应说:“珠宝和爱是有关联的,不像苹果(牌子)与电脑。”

  姚焕翠说,即使辩方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令,但经辩方广泛使用,已建立其独特性。

  法官保留裁决,择日宣判。至于Love&Co在吉隆坡被指侵犯商标,未有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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