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个体户制造假冒“蜂花”商标瓶贴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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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妙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
“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是上海名牌商品。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人为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为了伙同他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造、销售假“蜂花”产品,张妙春等人未经华蜂公司和华银公司许可,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冒用华银公司名义,擅自委托其它公司印刷“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商标标贴300余万张,用于伙同他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假、售假。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妙春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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