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咖啡赢得官司 侵权人被判停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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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9日,徐先生加盟“上岛咖啡”,在闵行区七莘路上经营连锁门市店。为保持“上岛咖啡”的形象,约定对“上岛咖啡”文字、图形、商标标章等使用权以及货品来源,人员辅导,进货渠道等作了严格限制。合同约定,徐先生按约缴纳了加盟费10万元,培训辅导费6万元,经营保证金10万元。合同另约定,徐先生开始营业之日起,每月缴纳”管理费3000元。加盟期限自2003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逾期未续,约定自然失效,徐先生应迅速停止营业,拆除“上岛咖啡”营业象征的文字记号,并不得再使用“上岛咖啡”字样及其著作物、服务方式等。但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但徐先生仍以“上岛咖啡”品牌之形象经营至今。为此,“上岛咖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徐先生立即撤换营业场所内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等并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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