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搭“隆力奇”便车被判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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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隆力奇(香港)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隆力奇”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拥有的“隆力奇”商标先后两次在不同类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隆力奇”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芳容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隆力奇(香港)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与两原告间产生是关联企业等联想,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是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当的影响,应当赔偿两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新芳容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两原告的商誉,对原告要求新芳容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及新芳容公司因此的获利均无法计算,故法院综合考虑两原告的商标、企业字号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的侵权时间、产品的宣传范围、销售范围及销售额、协议约定的授权使用费等情况,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新阳药店销售侵权产品,也属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 高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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