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起诉华硕案代理律师及律所侵犯名誉权
黄静起诉华硕案代理律师侵犯名誉权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黄静诉其华硕案原代理律师崔某、崔某所在的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及保管其笔录的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侵犯其名誉权案。
原告黄静诉称:2006年3月其因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被刑事拘留后,崔某受原告母亲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代理原告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侦查阶段结束后,因委托人认为崔某业务水平不精终止了委托代理协议。2008年12月3日,原告代理人与华硕电脑公司代理律师参见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节目录制,崔某伙同他人前往节目录制现场,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在该节目录制过程中宣称掌握办案材料现场透露内幕,并当场对原告现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后崔某又多次伙同他人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公开其在看守所与当事人黄静的谈话笔录原件,多次通过媒体向公众散布、泄漏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按照崔某描述,原告笔录原件自2006年以来一直封存于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文件承担保管义务,不得随意让人调阅或者借出,但是此次该笔录原件被人借出并在媒体上公布,严重泄露国家秘密及原告隐私。崔某先后多次以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公开泄露原告隐私,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但并未进行制止,完全没有尽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向华硕电脑维权事件广受公众关注,在充满艰辛的维权道路上更需要得到全社会具有正义感人们的帮助。三名被告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更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利益驱动因素,三被告公然在多家媒体大肆泄露原告隐私信息。因此误导舆论出现所谓“黄静代理律师反戈”,“揭穿黄静谎言看守所内外口供不符”之类的不实报道,相关内容报道被国内数百家媒体转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误导舆论,并且相关报道在原告诉华硕电脑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中被华硕电脑公司引用为证据,致使原告在诉讼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原告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原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永远难以愈合。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侵权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在凤凰卫视中文台公开道歉,并在《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京华时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媒体头版或首页上刊登经原告认可内容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取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黄静诉称:2006年3月其因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被刑事拘留后,崔某受原告母亲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代理原告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侦查阶段结束后,因委托人认为崔某业务水平不精终止了委托代理协议。2008年12月3日,原告代理人与华硕电脑公司代理律师参见凤凰卫视中文台《一虎一席谈》节目录制,崔某伙同他人前往节目录制现场,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在该节目录制过程中宣称掌握办案材料现场透露内幕,并当场对原告现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其后崔某又多次伙同他人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燕赵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公开其在看守所与当事人黄静的谈话笔录原件,多次通过媒体向公众散布、泄漏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按照崔某描述,原告笔录原件自2006年以来一直封存于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文件承担保管义务,不得随意让人调阅或者借出,但是此次该笔录原件被人借出并在媒体上公布,严重泄露国家秘密及原告隐私。崔某先后多次以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公开泄露原告隐私,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应当知道但并未进行制止,完全没有尽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向华硕电脑维权事件广受公众关注,在充满艰辛的维权道路上更需要得到全社会具有正义感人们的帮助。三名被告作为专业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更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利益驱动因素,三被告公然在多家媒体大肆泄露原告隐私信息。因此误导舆论出现所谓“黄静代理律师反戈”,“揭穿黄静谎言看守所内外口供不符”之类的不实报道,相关内容报道被国内数百家媒体转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误导舆论,并且相关报道在原告诉华硕电脑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中被华硕电脑公司引用为证据,致使原告在诉讼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原告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原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永远难以愈合。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侵权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在凤凰卫视中文台公开道歉,并在《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京华时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媒体头版或首页上刊登经原告认可内容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取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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