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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LV”提花牛仔布构成侵权 纺织公司被判赔偿6.5万

日期:2008-10-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凝一 毛荔萍 顾生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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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印制侵权世界知名品牌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商标图案花布的不正当侵犯知识产权案,判处常州某纺织公司赔偿法国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

    原告法国路易威登公司的产品以其构思设计新颖独到、选材精良、手工精巧闻名于世。作为路易威登系列商品的商标之一,“LV”字母组合商标在我国中高收入人群中具有较高认知度。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将其路易威登商品定位为奢侈商品,价格高昂。而常州某纺织公司受广州某客户的委托,以收取15元每米的低廉价格,为其印制标有路易斯威登系列商标图案的牛仔提花布。

    法国路易威登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生产的提花牛仔布上印制有原告路易威登公司注册的路易威登系列商标图案;提花牛仔布与织物、箱包(布类)、服装等系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被告的该行为系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原告路易威登公司注册的路易威登系列商标图案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了相关公众,已构成侵犯原告路易威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的印有“LV”图案的提花牛仔布,利用了路易威登商品特有装潢的美感及路易威登商品良好的声誉,以获取不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常州某纺织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使用原告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路易威登公司损失人民币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