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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千个地理标志产品受到保护

日期:2009-12-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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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截至2009年9月,该局已受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其中,国内申请1058件,国际地理标志申请12件。与此同时,还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文化和传统工艺的结晶,是优良品质的代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特资产。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质量竞争而不是数量竞争正在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作为优质产品重要体现方式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果不能在国内外市场上得到有力的保护,质量竞争就会成为空谈。作为中国的质量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该负责人表示,从我国第一部地理标志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发布至今,已整整10年了。10年来,质检部门在履行入世承诺、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保护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全国质检部门根据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管的职责,在学习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国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而有效地保证产品的优良品质,努力在我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背景资料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地理标志作为与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多次参与地理标志的谈判工作,并认真履行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遵守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条款,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对我国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由科技司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它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记者 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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