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个案例讨论在商品上布局多项专利的技巧和商业价值
“专利”一词的核心在“利”,即商业价值。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在商品上布局多项专利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第一种方式是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在同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撰写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其目的是覆盖产业链上更多潜在侵权人、受让人、实施许可人;第二种方式是在同一商品上构建多个保护客体,进而申请多件专利,其目的是通过由该多件专利申请之间的组合关系构筑专利壁垒,使其被无效的成本最大化,迫使无效宣告请求人望而却步。本文将结合两个案例分别讨论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或第二种方式在商品上布局多项专利的技巧和商业价值。
[案例一]
授权公告号为CN2035849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自封闭式气缸、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及可伸缩测温枪。
该案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选定的题目是“一种可伸缩便携测温枪枪管”,如附图1所示。
图1 可伸缩测温枪的结构示意图
而通过仔细阅读该技术方案,可以明显地判断得到,在该“可伸缩便携测温枪枪管”中,还涉及另外两个保护客体:
第一个保护客体涉及一种自封闭式气缸,该自封闭式气缸包括输气管道6、单向进气阀7、缸体8和排气阀4,所述输气管道6和单向进气阀7分别连接于所述缸体8,所述单向进气阀7呈锥形,所述单向进气阀7的锥形小头侧伸入到所述输气管道6内,所述单向进气阀7的锥形大头侧的直径大于所述输气管道的内径。充气过程中,气体首先从单向进气阀7与输气管道6之间的间隙进入缸体8,随着缸体8内的气体量逐渐增多,缸体8内的气体压力逐渐增大,单向进气阀7在缸体8进气口的位置越顶越紧,单向进气阀7与输气管道6之间的间隙逐渐减小,当缸体8内的压力到达一定值后,单向进气阀7与输气管道6之间的间隙为零,缸体自动封闭。
第二个保护客体涉及往复线性施力装置,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该自封闭式气缸和弹性部件9,所述缸体8具有固定端和往复运动部件,所述弹性部件9包括a端和b端,所述弹性部件9的a端固定连接于所述缸体8固定端,所述弹性部件9的b端固定连接于所述往复运动部件。充气过程中,随着缸体8内气体量逐渐增多,缸体8内气体的压力逐渐增大,在缸体8内气体压力的推动下,往复运动部件向远离缸体8固定端的方向移动,当往复运动部件移动到其极限位置时停止移动;排气过程中,随着缸体8内气体量逐渐减少,缸体8内气体的压力逐渐减小,弹性部件9的伸长量逐渐减小,带动往复运动部件逐渐回复至其初始位置。
而发明人最初提供的技术交底书拟定的题目涉及的可伸缩测温枪作为第三个保护客体,包括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枪管外套3、伸缩杆11、连接件10、枪内信号电缆1和支撑架12;所述连接件10一端固定连接于所述往复运动部件,另一端固定连接于所述伸缩杆11;所述伸缩杆11的底端与所述枪管外套3固连;所述枪内信号电缆1伸入到所述伸缩杆11的探头部位;所述支撑架12固定连接于所述枪管外套3。该伸缩杆11通过连接件10固定连接于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的往复运动部件,跟随该往复运动部件做往复运动,通过该伸缩杆11的伸长,能够突破钢液上端的渣层准确测量到钢液的温度。
由于上述第三个保护客体包含第二个保护客体,上述第二个保护客体又包含第一个保护客体,因此,他们之间具备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因此,可以仅通过一件专利申请对其进行保护。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撰写呢?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通常采用全面覆盖的原则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这个逻辑框架下,我们有理由认为,权利要求的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反之,则保护范围越大。
在上述撰写方式中,该自封闭式气缸仅涉及输气管道6、单向进气阀7、缸体8和排气阀4;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除涉及该自封闭式气缸外,还涉及弹性部件9;而该可伸缩测温枪除涉及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外,还涉及枪管外套3、伸缩杆11、连接件10、枪内信号电缆1和支撑架12。由此可见,该自封闭式气缸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最大,其次是该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再次是该可伸缩测温枪。因此,通过上述撰写方式,可以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得到扩大,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意味着潜在侵权人的数量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潜在受让人、潜在实施许可人和潜在侵权人都将增多。
此外,让我们进一步对上述自封闭式气缸、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可伸缩测温枪进行分析,可知,该自封闭式气缸、往复线性施力装置除能够用于该可伸缩测温枪中,还可以用于产业链上下游的其他领域,因此,潜在侵权人、潜在受让人、潜在实施许可人的产业链也得到了延伸。
综上所述,案例一是通过在同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撰写自封闭式气缸、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可伸缩测温枪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使技术方案的产业链得到延伸,以覆盖产业链上更多潜在侵权人、潜在受让人、潜在实施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专利权人施行转让、实施许可、质押行为时,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当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时,根据填平原则,能够获得更多的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其能够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
[案例二]
表1 案例二涉及的专利簇
上述案件1~6在本质上涉及同一个不可分割的产品,即自动生化分析仪。通过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可知,其中涉及的核心技术方案是该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而用于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的样本室、自动生化分析仪、用于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的取样及进样机构、用于生化分析仪的机体都是该核心技术方案的外围技术方案。
图2 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3 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中旋转臂的旋转原理示意图
如图2和图3所示,该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包括样本室1、反应室8、取样及进样机构,样本室1包括样本盘2、第一旋转电机(图中未示出),样本盘2呈圆形,在样本盘2上,于第一圆周31上布置有多个第一组取样孔3a,第一旋转电机用于驱动样本盘2旋转;反应室8包括反应盘9、第二旋转电机(图中未示出),反应盘9呈圆形,在反应盘9上,于第二圆周32上布置有多个反应孔2,第二旋转电机用于驱动反应盘9旋转;取样及进样机构包括第三旋转电机(图中未示出)、转轴11a、旋转臂13a、取样及进样针14a,转轴11a固定连接于第三旋转电机的输出轴(图中未示出)上,旋转臂13a的一端固定连接于转轴11a,旋转臂13a的另一端固定连接于取样及进样针14a,当第三旋转电机带动转轴旋转进而带动旋转臂13a旋转时,取样及进样针14a的运动轨迹处于第三圆周33上;第一圆周31与第三圆周33具有第一交点A和第二交点B,第二圆周32与第三圆周33具有第三交点C和第四交点D,反应孔2的数量≥取样孔3a的数量。该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应用旋转动力,将需要分次取样的动作转换为利用取样及进样机构的旋转,原位取样,原位进样,并且,由于执行取样的部件是取样及进样针14a,能够实现小剂量、多样本的医学检验。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按照表1所展示的专利簇,同日申请一件发明和5件实用新型呢?
其一,我们在上述专利簇中,针对该核心技术方案即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构建了同日申报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样,万一该技术方案无法达到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而无法得到授权时,该实用新型可以作为兜底。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采用上述专利簇的方式,一旦有被诉侵权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时,由于该专利产品同时落入上述6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此时,被诉侵权人的抗辩手段是需要将上述6件专利全部宣告无效,才能避免向专利权人偿付侵权损害赔偿金。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并不是免费的,我们通过查询收费表,得知,引起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仅官方费用就是3000元/件;而引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仅官方费用就是1500元/件。前述费用还不包括被诉侵权人自行检索或者委托律师/专利代理人检索无效宣告证据、口审等程序的费用。笔者初步估计,单纯地引起上述6件专利全部无效的程序需要的花费数以十万计,更何况,其结果也是未知的。如果上述某件或者某几件,更有甚者,全部6件专利均无法被全部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人不仅花费了数以十万计的无效程序费用,依然需要向专利权人偿付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费用,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成本是非常高的。
我们假定引起一件专利无效的全部费用是10万元,那么引起上述全部6件专利权无效的费用就高达10万×6=60万元,而专利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被诉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是50万元,被诉侵权人的成本最低是50万元,最高是60万+50万=110万元。此时,被诉侵权人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就是通过与专利权人协商而确定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直接赔偿给专利权人。
我们再来看看,如果我们没有采用上述专利簇的方式,而是仅就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申请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诉侵权人将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我们依然假定引起一件专利无效的全部费用是10万元,而专利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被诉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依然是50万元,被诉侵权人的成本最低是10万元,最高是50万+10万=60万元。此时,被诉侵权人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就是引起该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该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那么专利权人就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而如果旋转式自动取样及进样装置的专利权无法被全部宣告无效,即使被诉侵权人依然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被诉侵权人额外的支出也只是引起一件专利权无效的全部费用。
同样的思路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质押融资过程中同样适用,我们应该可以理解,受让6件专利权或者被实施许可6件专利权的费用即使不足受让1件专利权的费用的6倍,也至少是高于仅受让或者被实施许可1件专利权的费用;而以专利权作为权利质押,进行贷款时,由于质押仅仅是涉及一种担保物权,当主债权到期无法得到清偿时,需要将转让专利权获得的收益偿付该到期债权,其在本质上,涉及的是一种潜在的转让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被质押的权利如果是6件专利权,也远比仅质押1件专利权的担保价值高。
综上所述,案例二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构建6件专利申请,其目的是通过由该6件专利申请之间的组合关系构筑专利壁垒,使该多件专利通过组合而被无效的成本最大化,迫使无效宣告请求人望而却步,从而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
[总结]
本文中,案例一是通过在同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撰写自封闭式气缸、往复线性施力装置、可伸缩测温枪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使技术方案的产业链得到延伸,以覆盖产业链上更多潜在侵权人、潜在受让人、潜在实施许可人。当专利权人施行转让、实施许可、质押行为时,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当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时,根据填平原则,能够获得更多的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案例二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构建6件专利申请,其目的是通过由该6件专利申请之间的组合关系构筑专利壁垒,使该多件专利通过组合而被无效的成本最大化,迫使无效宣告请求人望而却步,从而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无论是在同一件专利申请文件中撰写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在同一商品上构建多个保护客体,进而申请多件专利,只要保护客体选择恰当,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撰写得当,都有可能为专利权人带来更高的商业价值。实践中,申请人、代理人需要通过不断的摸索,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在花费合理的前提下获得更高的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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