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最高审级裁定重启上诉程序
作为欧洲专利局的最高审级,扩大上诉管委会(EBA)认定上诉管委会(BA)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生根本性程序违法,因此决定重启上诉程序。这个决定非同一般,因为原则上,上诉管委会的判决是终局性的,重启上诉程序的唯一办法是证明发生了根本性程序违法,而证明发生根本性程序违法的标准极高。
在案件(EP 1147174 B1)中,上诉管委会认为在相关发明的披露上,所涉专利不足以使具备相关技能的人员实施该发明,因此撤销了相关专利。
专利权人提出了复议申请,称上诉管委会侵犯了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专利权人的指控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上诉管委会在裁定中,未提供充足的理由,说明其为何不接受专利权人的论点,即具备相关技术的人员已经能够实施该发明。其次,上诉管委会的裁定所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论点。
关于第一项指控,专利权人提出,在上诉管委会的裁定中,上诉管委会没有适当地审理专利权人提出的论点,甚至在该裁定的案情摘要和辩护意见部分,以及相应的判案理由部分,也没有提及该论点的证据基础。
关于第二项指控,专利权人提出,上诉管委会在论证相关结论(即没有充分披露相关发明)的过程中,抛出了一个上诉管委会自己的论点。而对于该论点,双方当事人事先并未讨论,并且上诉管委会也未向双方当事人提及。这意味着,在上诉管委会裁定的某个证据方面,双方当事人从未发表过意见,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该证据方面首先出现在上诉管委会裁定的判案理由部分。
首先,扩大上诉管委会在重启上诉程序的裁定中指出,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旨在确保当事人在其申请被驳回时,不会因为其从未发表过意见的理由和证据的出现而措手不及。同时,扩大上诉管委会强调,复议程序仅限于根本性程序瑕疵,并不包括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在本案中,指是否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
关于第一项指控,扩大上诉管委会认为,虽然上诉管委会的裁定书中缺少对某些证据的单独论证,但并不必然表明上诉管委会没有考虑专利权人针对该证据提出的核心论点。因此,扩大上诉管委会驳回了第一项指控。
不过,关于第二项指控,扩大上诉管委会认为,该指控的成立分为两种情况:上诉管委会的裁定理由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尚未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考虑因素,或者上诉管委会在作出裁定时,没有考虑和充分重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辩护意见和论点。
扩大上诉管委会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相关存疑的解决都必须有利于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指专利权人)。因此,扩大上诉管委会受理了第二项指控,判令重启上诉程序。扩大上诉管委会的该裁定为欧专局上诉管委会起草裁定书提供了基本指导,也为那些将来遭遇类似特殊案情的当事人开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先例。该裁定表明,欧专局希望为所有诉讼参与人保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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