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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

日期:2016-08-12 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作者:孙靖洲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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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之后的异议程序流程有效地被简化、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长被大幅度缩减,可从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相较之前,欧专局缩短了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避免了异议双方在书面阶段反复拉锯造成的对审理时间的延长,却给予了双方更多的时间准备口审。


  (图片来源:©EPO)

  从7月1日起,欧专局实行改革后的异议程序。此次改革主要的目的在于缩短欧专局异议部门处理异议程序的时间。该目的的实现主要源自异议程序的简化和异议部门内部处理时间的缩短:通过避免异议程序双方多次发表书面意见、提交证据造成反复拉锯对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将欧专局异议部门内部的审理时间从11个月减为5个月,使得欧专局能够将异议程序的审结时间由原先大约19-27个月缩短至15个月。

  此次改革实现了对异议程序的流线型(streamlined )调整,使异议程序进行得更为流畅。具体而言,异议部门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促成异议程序的流线型化:

  针对异议程序的提起,欧专局要求异议申请人一次性、充分地递交所有相关的文件,包括即使欧专局可以自行获得的文件、非欧专局官方语言的材料的译文以及异议请求书中提出的所有证据的副本。异议的提起必须包含理由以及支持该理由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论据,如果不满足一定的要求,该申请将不予受理。在异议申请被受理的情况下,请求书中所提出的证据可以在欧专局设定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交,若逾期没有提交,异议部门可以决定不采纳该证据。

  此外,欧专局对专利权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针对异议请求书的回复,专利权人被要求在4个月内提出对于异议请求书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专利权利人也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回复,包括所有事实、证据和论据,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提交专利文件的修改版本以应对异议的理由。尤为重要的,欧专局特意避免了双方针对对方意见反复发表书面意见的环节,即异议部门仅将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转交给异议申请人以供参考,但不再会给异议申请人设定回复该意见的期限。

  严格的期限限制也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点。针对异议部门通知的回复,如果涉及实质问题,回复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其他类型的问题,一般为2个月。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该期限才能被延长2个月。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部门都会给异议双方发送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异议部门给异议双方发送的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通常会给予双方至少六个月的准备时间。仅在特殊的、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改口审的日期。为了便于双方更好地准备口审,异议部门会在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通知时,附上一份该部门认为在口审程序中必须被详细讨论的事项的通知书。口审程序的审理结果会由该异议部门合议组组长在结束之时宣布,同时包括简短的理由。书面的审理结果会不延迟地送达给异议双方,口审程序的审理记录也会随着审理决定尽快寄送给异议双方,其结果也会在欧洲专利登记簿公开。

  除此之外,欧专局在官方月报上有关异议程序改革的通知上还再次重申了异议程序中一些值得注意的内容,例如,依职权启动审查、异议程序的加快、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其中,对异议程序双方较为重要的内容包括:

  针对异议的提起,如果专利权利人提交了对于专利的修改文件,修改部分将被审查是否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要求;
因为欧专局可以依职权继续进行异议程序,所以即使单独或者全部异议申请都被撤回,针对异议是否成功的问题异议部门仍可依职权进行审查;
  如果还有涉及异议专利的侵权诉讼程序在成员国法院内待审,任意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点请求加快异议程序的审理;
  通常情况下,异议程序的费用由异议双方各自承担。但如果一方采取拖延战术或不合理的行为,异议部门可以另行决定费用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此次异议程序改革的最大的亮点在于异议程序审结时间被大幅度地缩减,不仅提高了异议部门的审理效率、有效地缓解了部门内部大量积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极大地有利于对异议程序双方的权利进行及时的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