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权主张可享受部分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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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现已宣布,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希望讨论此问题的任何第三方均可向其提交书面意见(所谓的法庭之友简报)。为确保此书面意见被扩大申诉委员会充分考虑,上述意见须在2016年3月1日前提交。上述意见将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中扩大申诉委员会移送审理部分进行公开。
此外须提醒的是,提交给扩大申诉委员会审理的问题并不仅涉及特定技术领域或权利主张类型。相反,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正在审查中的欧洲专利申请、被异议的或仍在异议期内的已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已为此正式通知,专利局审查部门、异议部门的审查、异议决定依赖于扩大申诉委员会决定的,在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需中止审查、异议程序。
通知中,欧洲专利局澄清这一程序性决定涉及下列案件:
权利主张不享有部分优先权的,要求保护的发明因存在现有技术而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审查、异议结果全部依赖于扩大申诉委员会对所移送问题的答复。
欧洲专利局进一步表示,审查、异议程序中止的,审查部门或异议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此外,通知程序中止的同时,审查部门、异议部门还须撤回向当事人发放的有关答复期限的通信文件,并在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不再发送任何通信文件。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审查部门或异议部门会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告知程序恢复事宜。
欧洲专利局作出的这一程序性决定立即生效,适用于所有审理中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并不限于今年早些时候问题移送至扩大申诉委员会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也适用于已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即不限于问题移送至扩大申诉委员会后被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
因此,欧洲专利申请人、欧洲专利权人及异议人在处理案件时须谨记该程序性决定,以确保不会发生程序中止,但中止可获得战略性优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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