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欧洲发明专利效力将及于摩尔多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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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PO)
2015年10月8日,欧洲专利局(EPO)局长Benoît Battistelli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the State 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英文缩写为AGEPI)局长Octavian Apostol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晤,并宣布EPO和AGEPI之间签署的关于欧洲发明专利在摩尔多瓦生效的协议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自此,欧洲发明专利将可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这意味着生效后的欧洲发明专利将与摩尔多瓦国内专利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获得同样的法律保护。
前述协议是在2013年10月16日由欧专局局长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共同签署的。该协议的生效也将欧洲发明专利的效力扩展到了42个国家,其中包括38个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2个延伸国(波黑和黑山)、摩洛哥(2015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详细中文介绍可参见http://www.huasun.org/ipnews/339)和此次的摩尔多瓦。
该协议的生效是双方十五年来密切合作的成果之一,对于双方也都有各自的积极意义:对欧洲企业而言,该协议的生效将简化在摩尔多瓦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从而有助于开启新的商机;对摩尔多瓦而言,该协议的生效也标志着其在与欧盟签署的全面深入自由贸易区(Deep and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Area,英文缩写为DCFTA)合作框架下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对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的相关提示:
请注意,欧洲发明专利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生效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而发生的。
1. 时间限制:不早于2015年11月1日提交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国际申请将被默认为提起了在摩尔多瓦生效的请求。前述规则不适用于申请日早于2015年11月1日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欧洲发明专利。
2. 费用信息:请求在摩尔多瓦生效的官费200欧元。在直接申请的情况下,该项费用需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欧专局缴纳;在Euro-PCT途径下,则需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期限届满之前向欧专局缴纳。在未缴纳指定国家费但符合提起继续处理程序的条件的情况下,前述请求在摩尔多瓦生效的官费可以在提起继续处理请求时随指定国家费一并缴纳。如果该笔官费未能按时缴纳,则在摩尔多瓦生效的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3. 效力:一件在摩尔多瓦成功生效后的欧洲发明专利将与一件摩尔多瓦国内专利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获得同样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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