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发布专利申请宽限期和专利聚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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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宽限期的益处与风险
针对是否向欧洲专利申请引入宽限期问题,报告列举了宽限期对欧洲创新有可能带来的益处,如降低因处理不当造成丧失新颖性的风险、有利于申请人对最具市场前景的发明寻求保护做出更好的选择、创新思想的提前传播以及与国际专利法律法规趋同等。然而,报告并未对该研究形成肯定意见,并认为引入宽限期存在增加授权专利的法律不确定性、使现有技术的确定甄别更加复杂繁琐以及增大非有意侵权的风险等潜在问题。
同时,欧洲专利局经济和科学咨询委员会提出,若满足以下两个重要条件,就可考虑引入宽限期规定:1.宽限期应当是具备“安全网”性质的一段宽限时间,即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发明内容何时、以何种方式和哪些信息进行公布予以强制性的声明要求;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已开始使用该发明的善意第三方有继续使用权;宽限期仅适用于发明人对其发明的披露,而不适用于第三方的独立披露行为。2.宽限期应当与除欧洲外的世界主要国家专利制度相一致,如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和巴西等。
专利聚合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针对专利聚合对竞争和创新政策产生的影响,报告同样列举了专利聚合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如能够将某一领域的专利汇集,从而解决专利权分散引起的协调问题,并有助于形成技术标准;有利于发明人避免提起低效率的专利权诉讼,并推动利益相关方签署直接许可协议;借助信息公开和对专利组合的评估,有助于提升专利交易市场的透明度等。同时,专利聚合亦有可能导致形成市场垄断、许可费用升高以及专利组合中专利质量鱼目混杂等不利问题。
鉴于此,报告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无法对专利聚合的功过是非予以合理判断,并据此形成了3项结论:1.专利聚合有可能助推形成一个针对专利的运行市场。该市场的运作是动态的、透明的且非常有效,能够激励创新并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然而,专利聚合亦有可能引发反竞争行为,进而阻碍创新并减少社会福祉。2.为了避免破坏专利聚合对创新产生的有利效果,不应将任何一种特殊形式的专利聚合考虑为其本身具有反竞争性。因此,应当基于事实和个案情况,对个别专利聚合持有人的潜在不当行为予以个案处理。3.相关竞争政策和竞争管理机构已制定和颁布了有关立法和指导意见来规范竞争行为,但仍应不断完善专利制度,并加强对专利所涉技术的价值评估。
为向涉及专利的重要经济和社会问题提供更好和更专业的解决途径,做好相关理论和实践储备,欧洲专利局于2012年1月新组建经济和科学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就研究内容和方式向欧洲专利局提供独立建议。同时,在利用欧洲专利局及其外部机构提供的研究和分析结果的基础上,该委员会还就某些敏感问题提供预警信息,并形成政策建议。自创建至今,该委员会已先后围绕专利收费结构和作用、专利质量的重要性、从专利权叠加(即“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问题审视专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经济影响等热点和敏感问题开展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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