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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认为IP地址不能等同于某个人

日期:2014-04-01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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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佛罗里达州的法官裁定版权所有者不可因某台电脑被用于非法下载内容而起诉该电脑的所有者。这是近期做出的使所谓的版权流氓起诉被指盗版者变得更加困难的一系列裁决之一。

  当版权所有者——无论是华纳兄弟公司、Interscope唱片公司或者其他媒体公司——试图起诉未经支付便下载其内容的互联网用户时,他们通常以用户的电脑IP地址来识别涉嫌侵权的用户。自10多年前盗版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起,将IP地址作为用以识别电脑的方法曾一度是一种可靠的法律手段。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官们越来越熟悉盗版的复杂性,在近期做出了一系列裁决,即单纯靠IP地址不足以判断某人是否非法下载了东西。佛罗里达地区法院法官Ursula Ungaro是最近一位赞同上述判断的法官。

  仅在2013年就提交了1000多起诉讼的色情内容经销商Malibu Media要求Ungaro向只知道其IP地址的涉嫌盗版者发出传票。IP地址为“174.61.81.171”的用户被指控未经Malibu Media允许便共享其内容。然而,Ungaro要求Malibu Media解释他们是如何针对174.61.81.171进行取证的。

  据TorrentFreak网站称,Malibu Media解释说其软件能够确定下载者使用的是一处住宅的IP地址,而非Wifi热点,这就意味着他们非法下载了内容。据Ungaro称,事实并非如此,即使Malibu Media可以证明某个具体的互联网连接被使用,但也无法证明是谁坐在这台电脑前。

  Ungaro认为:“原告已经说明其地理定位软件可以提供侵权IP地址的位置,然而,原告没有说明此类地理定位软件是如何识别被告的,无法证明该IP地址的位置与真正下载和观看原告视频的人之间的联系,也无法证明这个人是否生活在这个社区。”

  因此,Urgano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对于被误认为是盗版者的人来说是一项重大的里程碑。被误认为是盗版者的人往往会发现他们很可能会掉进高达数万美元的罚金的圈套。

  TorrentFreak引用Urgano法官的话——“即使该IP地址位于某个住宅内,地理定位软件也不能识别是谁使用了这个住宅内的这台电脑,以及究竟是谁使用这台电脑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这项裁决并不适用于所有未来的案件,虽然这是不再青睐版权所有者这一潮流的最近裁决。去年年末,Stephanie Rose法官裁决在依阿华州版权所有者不可仅凭IP地址而起诉数以百计的涉嫌盗版者。原告其实曾经制造过这种情况,即坚称如果某个人下载了一个torrent链接,那么由于他们是通过链接到其他用户而做到这件事的,因此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Urgano法官认为:“虽然每个原告都坚信每起案件中的被告都是基于相同的价值而伙同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缺乏与涉嫌版权侵权有关的其他信息,只凭参加某一特定群体这一因素实在太不严密,不足以支持联合诉讼。共同犯罪的想法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

  虽然更多的法官似乎变得更具同情心,然而数十人仍将被迫重视诸如Malibu Media等公司。据电子前沿基金会称,Malibu Media威胁人们支付数千美元,即使他们并没有非法复制或上传电影。

  电子前沿基金会解释说:“侵权清单上的名称有许多带有令人非常尴尬题目的成人电影。律师随后会发给用户一份法院立案的副本以及支付金钱的要求。这种威胁的目的很明显——要么付钱,指认家庭成员的某位朋友是真正的侵权者;要么就在公开诉讼中被命名为色情内容的习惯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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