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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日期:2011-09-19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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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攀升,许多企业都被卷入了侵权诉讼中。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费用高昂,对于那些囊中羞涩的中小企业而言,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无异于灭顶之灾,由于无力负担庞大的诉讼费用开支,往往被迫放弃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为了规避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相继推出了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知识产权保险。然而,这种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无形财产保险在我国还是一片空白。

  知识产权保险的内涵

  知识产权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根据性质不同,知识产权保险可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又称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是针对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碍风险而设计的,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则是针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而设计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常是遭受他人侵犯知识产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该保险的承保标的是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被保险人并非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人,通常是法律诉讼中的被告,该保险的承保标的是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属于第一人保险,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则属于第三人保险,这两类保险与我国车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较为相似。可见,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能够提供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的保障。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在知识产权的两类保险中,侵权保险起步较早,并一直占居主导地位。1973年美国ISO的CGL保单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首次纳入普通商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该保单规定:凡是由诽谤、诋毁、损誉、侵犯隐私权、侵犯专利权、侵犯版权而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994年,美国国际集团(AIG)通过其在匹兹堡的分支机构——国家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推出了首张综合性的专利侵权保险单,随后多家保险公司也接着推出了这种类型的保单。各家保险公司保单对于承保的知识产权种类不尽相同,基本上以专利权为中心,有的承保范围仅限于专利权侵害,有的则包含商标、著作与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侵害。

  原则上,知识产权侵权保单对于因为使用、传播、销售被保险人产品所产生的侵权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皆可理赔,具体包括:(1)被保险人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应诉费);(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反诉费);(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再审答辩费);(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但许多保险公司将故意侵权以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

  美国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等知识产权技术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为许多企业提供营养血液的时候,大多数中小企业无力起诉那些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因为漫长的诉讼周期和高额的诉讼费用足以使那些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劳埃德海上保险协会开创性地推出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单。劳埃德海上保险协会推出该种保单的目的,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所必需的经济资源。该保单就像一柄大的“拐杖”,中小企业借助这个“拐杖”可以打击侵犯其专利权的公司,并促使其与自己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如果没有这种保单,许多享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就可能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无力提起诉讼。

  劳埃德保险公司规定,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标的可以是多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单保专利一项。其理赔范围包括:(1)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某项知识产权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对抗侵权人试图使其知识产权无效而在专利商标局提起该项知识产权再审的费用。

  考虑到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劳埃德保险公司采取了严格的核保和防范措施。例如,劳埃德保险公司组织了一批律师和会计师,这些人的任务就是仔细审查专利,并从中选择那些既合法又有价值的进行承保。为了确保经营成本,劳埃德保险公司要求投保这种保险的企业必须为其专利支付25000美元的检查费。

  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产,就是财富,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在这种背景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个体的经济利益问题,而且被各国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贯穿到企业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防止侵权与诉讼的活动中,并形成制度化。而知识产权保险则是这些企业部署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战略之一。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护;在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被他人起诉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保护。这样一来,无论是潜在的受害人还是潜在的侵权人,都可以寻求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以来,从专利到商标,从国内到国外,外国公司对我们发动的知识产权“围歼战”一轮紧似一轮,他们往往都是以我国企业没有履行他们的“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他们的标准没有交纳使用费为理由。例如法国、美国、加拿大公司要求中国电视机企业缴纳专利费,并以显像管、集成电路、儿童锁等配件上的专利被侵犯为由要求本国海关扣押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一些外国公司要求华为、大唐电信(600198,股吧)、东方电机、南京钢铁、吉利等大型企业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等。

  而在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我国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多企业由于诉讼费用和诉讼技巧缺失的原因只能采取消极的躲避方式,或者败诉或者不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面对国际争端,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如果上述企业投保了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则可以凭借保险公司的支持,面对国外公司的指控从容不迫地应诉。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至今尚处于空白。根据美国的经验,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保险体系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险品种应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也应设置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两大类,以便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双方同时提供保护。鉴于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权利作为保险标的存在差别,应当将知识产权进行细分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比如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商标侵权责任保险、版权侵权责任保险、广告侵权责任保险等,以便由被保险人依据各自不同的需求选择单一或组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

  其二,保险费率的确定上应与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相匹配,避免过高。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若保费过高,不仅会使大批中小企业无力参保,而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很难遏制大企业故意延长诉讼周期,使诉讼进入胶着状态来拖垮中小企业的现象发生。保费过高将很难保证中小企业的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大企业恫吓威胁中小企业的帮凶。实践中可以根据风险汇聚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通过扩大理赔范围,充实保险市场,使数量较大的投保人购买保险,从而压低保费。

  其三,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及评估价值,确定不同的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法对其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限额。

  其四,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框架内建立配套的仲裁调解机制,以有效应对大企业拖延诉讼的问题。

  其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法律法规,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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