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某条款公布新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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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对美国版权法第1201(a)(1)(B)节每三年一次的审定中,国会图书馆批准以下“类别”于10月28日生效:
1.针对以电子形式传播的文学作品中为方便盲人而采用的辅助技术,由美国盲人理事会和美国盲人基金会提出、同时得到了科罗拉多大学萨缪尔森—格鲁什科技术法律政策研究所支持的一项例外规定。
国会图书馆最终决议摘要中写道:“受阻止出声朗读功能或干扰屏幕阅读器的技术手段或其他应用程序或辅助技术保护的以电子形式传播的文学作品,(i)当这样一部作品的副本被盲人或其他视障人士合法取得时……”
2.针对使无线电话手机上能采取流行的“越狱”措施的互用性计算机程序,由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提出的一项例外规定,这项规定也得到了新美国基金会的开放技术倡议、新媒体权利、Mozilla公司、免费软件基金会等机构的支持。然而,最终决议却对这一众支持者提出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将平板电脑排除在外。
决议上说:“……使无线电话手机能够执行合法取得的软件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程序,且采取规避措施仅仅是为了实现此类应用程序与手机中计算机程序的互动功能的。”
3.针对实现与未能应请求将系统解锁的其他网络进行互动的计算机程序,由消费者联盟、Youghiogheny通信公司、MetroPCS通信公司以及竞争运营商协会提出的一项例外规定。
决议写道:“以固件或软件形式存在、使在本例外规定生效后从无线电信网络运营商或零售商处购买不超过90天的一部无线电话手机能够与其他无线通信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程序,如被锁手机的无线通信网络运营商未能按照该无线电话手机所有者的请求在一段合理时间范围内将之解锁……”
4.针对出于评论、批评和教育目的而使用电影片段,由电子前沿基金会和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提出的一项例外规定。该规定也得到了再创作组织(OTW)的支持。
决定称:“当实施规避行为的当事人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规避是必须进行的,因为其他例外规定中规定了如非规避性措施或使用屏幕抓取软件等合理的其他可用方案……”
5.针对出于制作字幕及解说性音频的目的使用电影片段或其他音像作品,由聋人和听力障碍机构、加劳德特大学和网络共享文化基金会提出的一项例外规定。
决议称:“当实施规避仅仅是为了获取播放头和/或嵌入此类作品副本的相关时间代码信息、以及仅仅为了制作出能够将此类作品有声部分的视觉展现和/或此类作品中图像部分的有声展现进行转化的播放器从而使合法购买了此类作品副本的盲人、视障人士、聋人或听力障碍人士能够感知该作品而从事的研发;但是,由此产生的播放器应无需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即可操作。”
因此,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201(a)(1)(D)节,在未来三年内,使用属于上述决定所列种类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将不构成侵权。
国会图书馆还就其他提案进行过考虑,但最终并未列入上述清单。这些提案包括对处于公共领域的文学作品采取的数字存取、实现视频游戏机互用性的计算机软件、实现个人计算设备互用性及可将DVD和其他媒介上的电影和其他作品进行空间转移的计算机软件。
在决策过程中,国会图书馆还考虑了美国版权局的建议,该局受命对这一程序发布通知并与美国商务部主管通信和信息的副部长进行磋商。
此次最新的决定是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通过以来,第五次对规定了规避受保护电子作品中的技术措施为非法行为的上述条款公布例外规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为了使美国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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