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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采访徐新明律师:“辣婆婆”诉“渝乡辣婆婆”侵犯企业名称权

日期:2012-12-10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张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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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商标纠纷诉诸公堂的案件人们已经司空见惯,但为企业名称权而虎斗龙争的官司却并不常见。

    
        由于认为侵犯自身企业名称权,北京市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婆婆公司)将北京市海纳百川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和石家庄川越食空渝乡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越食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一审驳回辣婆婆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3年4月1日,辣婆婆公司成立。2002年7月,川越食空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注册“渝乡辣婆婆”文字商标,并于2004年1月获准注册。后李某将“渝乡辣婆婆”注册商标转让给河北渝乡辣婆婆公司,河北渝乡辣婆婆公司又将此注册商标转让给川越食空公司。2011年6月1日,海纳百川公司成立,川越食空公司将“渝乡辣婆婆”文字商标授权给海纳百川公司使用,海纳百川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招牌和网站宣传中均使用了该商标。
    
        辣婆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辣婆婆”是自己公司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川越食空公司的关联企业海纳百川公司在其经营门店的标识中使用关联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且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故请求法院判令川越食空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停止在“渝乡辣婆婆”商标中使用“辣婆婆”字样。海纳百川公司、川越食空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使用的“渝乡辣婆婆”注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的,使用该注册商标属于正常、合法的行为;其在店面上使用“渝乡辣婆婆”字样亦是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且该商标使用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应当予以保护;“渝乡辣婆婆”注册商标是作为一个有形的整体来使用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的,不应也不能停止使用其中的任何一个字。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辣婆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辣婆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标志
    
        在该案中,被告注册的文字商标是否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可什么是企业名称权,它到底又有哪些作用呢?由于市场上企业众多,尤其在同一行业还存在着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所以,如果企业的名称不固定,那么,消费者及相关社会公众将无从区分不同企业,甚至其他市场主体与该企业进行市场交易也会变得困难重重,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向将变得模糊不清,交易成本无限增加。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地域范围内、及行业领域内,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而事实上,市场上会有许多企业的名称包含相同的行政区划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唯独字号(商号)不同。由此可见,能将企业区别开来的,或者说企业能够真正排他性占有的名称,就是字号(商号)。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名称权实质上就是字号(商号)权。
    
        徐新明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标志。它的确定使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具有了确定性,也使得复杂、连续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与此同时,相关社会公众给予企业的全部社会评价也相应地具有了指向性。诚实守信、产品或质量优良的企业获取的积极社会评价所生成的良好商誉,凝聚在其独有的企业名称当中,如影随形,不可分离。而违背诚信原则、产品或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获取的消极社会评价也凝聚在企业名称当中,挥之不去。如此,可激励企业努力提升其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或服务成本,形成良性循环的市场竞争,推动社会发展。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日趋完善
    
        争议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对名称权已经越来越重视了。
    
        徐新明告诉记者,规定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说,国内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正日趋完善。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文字商标与包含相同字号(商号)的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之间,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据了解,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区别于商标注册程序,主管机关审查企业名称注册申请时,仅检索本行政区划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而不检索覆盖全国范围的注册商标体系。这种行政授权程序的不兼容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利冲突的发生。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名称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极为重要,因此法律应体现出对其积极的司法保护,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市场的诚信运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解读:名称权与商标权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效力,这种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排除其他登记、使用同一或相近似名称的权利,二是停止其他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后,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保护自身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一旦遭遇被侵权的情况,企业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其自身权益。
    
        现实中,与商标纠纷相比,企业名称权纠纷在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多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指出,名称是企业身份的标志,凝聚了企业的商誉;商标则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相关社会公众对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可,表现为对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的认识和记忆,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建立起唯一对应的联系。
    
        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均具有地域性,但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更加突出。不同的行政区划,可以存在相同字号(商号)、行业及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商标权的地域性,则是指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可以由不同主体持有。但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只能存在一项商标权。
    
        企业名称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而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只要这种使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使用者对于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具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和商标均可转让。转让企业名称的同时,必须一同转让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商标则可与企业相分离而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