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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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不久,邓小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英明论断。回想当年,我国的工业制造能力很薄弱,科技水平还处于跟踪世界前沿的启程时段,科技人员储备严重不足。邓小平同志复出的第一件事就是抓恢复高考,可见其思考之深远。今非昔比,当前我们的工业制造能力也被国际承认是“世界工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培养的几千万科技及工程技术人员正奋战在建设美好家园的日日夜夜里,我国有些项目的技术水平如航天、高铁已进入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团队。目前,我国每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年轻学子已占了同年龄人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这个比例在世界上都是不多见的。这说明我国科技人才的储备是充足的。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极其英明且适时的。科技人员产出的主要产品是他们的智力成果,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就等于剥夺他们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从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然就成为现代社会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其中也包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司法统一、司法效率和司法国际话语权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倒逼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重大部署,就是要克服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某些障碍,这个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司法统一。我国是一个完全统一的法治国家,各类的知识产权都是由国家统一设立。这一点有别于联邦制国家,他们在某些知识产权还要分联邦法和州法,因此我国司法统一就更显得重要和突出。法院的判决应该给社会同一把尺子,这也就是常说的统一的裁判尺度。笔者曾接受过一个案件咨询,它是一个关于中药口服液的案件,当事人是分属于两个省的企业,基本事实相同,判决结果完全相左。这种冲突的裁判必然会使当事人及社会无所适从。司法统一就会给社会可预见性,引导人们走在正确道路上。
二是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率要放到促进经济发展速度大局中考虑。提高司法效率不应仅限于对审判期限的一些规定。最近几年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急速增加,笔者接触到的许多知识产权法官都是超负荷运转,故提高司法效率还应从制度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制度性的问题对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大的影响:第一,审理级数过多。如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有复审、一审、二审、再案。当然,这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但不能说与司法制度无关;第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权威性基于判决的正确性,一审判决的权威性提高了,上诉案件自然就减少了。笔者观察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审的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每年提审的案件最多只有几案,但其判决却大量被国际知识产权界当作经典案例引用。
三是司法判决的国际话语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以信息形态出现的,它极易在全世界传播。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经济学范畴,它既不是意识形态的问题,也不是政治学问题,所以知识产权国际化非常明显。Trips、PCT、欧洲专利等都是国际化的重要产物,十年前又开始了“世界专利”的探索和磋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信息属性,不走国际化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对当事人来说,申请专利是要花钱的,因此降低申请的费用对当事人有很强的吸引力。对企业来说,降低申请费用就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就是为什么欧洲专利、PCT、尚在探讨阶段的“世界专利”对企业有那么大的吸引力。既然知识产权国际化那么明显,对于一个大国来说,提升其知识产权司法判决国际话语权就与其国际影响力相关联,知识产权司法判决国际话语权是靠其一个又一个精彩的司法判决积累起来的。因此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要考虑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判决的国际影响力。
三、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种类
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法院,之所以要建立这样的法院是因为其专业性强,尤其是涉及到科学技术专业知识,法官要经过比较特殊的培训及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必要时还要有技术官协助。因此,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宜限制在专利及与技术关系密切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如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原则上说,只要是普通法院完全能够审理,而不易受到科技知识的障碍的知识产权案件宜留在普通法院审理。这样,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性就更加突出,法官作出的判决质量就会更高。从国外的经验看,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只设专利法院,而不是设知识产权法院。我们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些范围是可以的,通过实践摸索经验尚可作适当调整。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均可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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