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专利,还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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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之诉,并向C网上购物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在C平台上的产品链接。
B公司提出疑问,该项所谓的专利产品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售卖,现在怎么就成了A公司的专利产品,从而要求他们的产品下架呢?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请求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证据就是B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帐篷产品的销售记录。该销售记录由B公司委托公证处保全其在C平台上所保存的网页快照获得。
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质疑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可以通过C平台的管理人员进行修改,从而否认其可构成涉案专利的在先设计。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C平台的交易快照是作为第三方的C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所拍摄的产品当时的照片,其记录了发生交易时的产品形状,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在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A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交易记录所揭示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其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的依据。
最终,A公司所持有的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因销售而予以公开,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因此该项专利被宣告无效,A公司随后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
专家分析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前,应对自己专利的稳定性有所判断,对于在提起专利诉讼后,被告可能申请专利权无效做好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可能心中会有疑问,为什么我的技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了,还会被宣告无效呢?若该专利权是无效的,专利局当初为什么又要授予我权利呢?首先,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也是普通人,由于其知识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每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标准的。其次,从制度上看只有发明专利是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只采取形式审查。这样的审查方式使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迅速,申请人可以尽快获得专利权,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实质上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问题,都放到无效程序上予以解决。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对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评估至关重要。
作为被告的涉嫌侵权方,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书时,也不必过于焦急。被告方应冷静地对于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仔细分析。首先,应该将两项技术进行比对,看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技术所保护的范围。其次,分析对方专利权的稳定性,涉案专利是不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必要时进一步检索分析,是否存在涉案专利技术已被在先的专利文献或是期刊论文所公开,或是有无在先销售、在先使用的记录能证明该项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被告可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专利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后,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请中止该案的继续审理,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结论后再予以审理。当然,法院针对案情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中止审理或是继续审理的决定。再次,可以分析自己的产品,作出涉嫌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或是现有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抗辩。被告方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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