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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改造”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获胜

日期:2014-08-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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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时基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日。成立之后,北京新时基业公司先后从加拿大THERMA COUSTIC INDUSTR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简称TC公司)、日本岩棉协会引进无机纤维喷涂产品技术。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北京新时基业公司立足于自主创新,每年投入数百万元的专项研发资金,联合国内外科技集团和顶级专家,进行研发和产业技术升级,以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长,至今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十余项,并形成由核心技术秘密构成的专有技术体系。
        多年来,北京新时基业公司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创造了骄人的业绩,先后承接了鸟巢、国家体育馆、新首都机场T3航站楼、中国科技馆、上海虹桥枢纽、新首都博物馆等数百项国家重点工程。
        韩春贵是“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专利号:ZL 200610009709.3)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共有9项权利要求。 韩春贵认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2014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北京新时基业公司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答辩通知后,即向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寻求法律支持。徐新明律师经认真分析、对比请求人的专利权利要求及被请求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区别:
        (1)权利要求1中的防水剂喷刷在建筑物基体和绝热层之间,二被控侵权产品的防水剂喷在绝热层的外侧,前者是为了防止水分由外向内渗透,后者则是防止水分由内向外渗透;(2)权利要求1防潮层中的防水剂是甲基硅醇钠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的浆液,绝热层中的结合剂是硅酸钠、甲基硅醇钠、50%氢氧化钠水溶液、纤维素和水按照重量比1:0.5:0.2:0.015:1混合而成的粘稠液体,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为1.2:1,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使用具有上述技术特征的防水剂和结合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或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包含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相同理由,被控侵权产品也没有落入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
        基于以上分析,徐新明律师认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遂接受北京新时基业公司委托,代其全权处理此案。徐新明律师代理被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书,并于2014年5月23日参加口头审理。2014年8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4)801-15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北京新时基业公司的产品没有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决定驳回请求人韩春贵的处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