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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容易区分就不侵权?

日期:2015-01-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建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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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美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定原审法院关于“瑞美ruimei”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认定是正确的,驳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维持原判。瑞美公司经历一波三折,最终有望拿到第26类“瑞美ruimei”商标权。 

  2012年4月19日,瑞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瑞美ruimei”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假发、发束、假发套、假胡须等。商标局认为所申请“瑞美ruimei”商标与2010年12月21日北京蓝色港湾置业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第26类商标“美瑞时尚MERIDIAN及图”相近似,并且中国也存在有从右往左读字的习惯,容易在类似商品上造成混淆误认。2013年1月,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瑞美公司的商标申请。瑞美公司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此后,瑞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瑞美公司所申请商标是由中文“瑞美”及对应汉语拼音“ruimei”组成,引证商标是由中文“美瑞时尚”及英文组合“MERIDIAN”及花朵状团组成,两商标的文字、拼音、图形构成决定了其认读顺序必然为由左至右,在此情况下,虽然“瑞美”与“美瑞”均由汉字“美”和“瑞”构成,但结合两商标的其他构成元素综合判断,二者区别较大,相关公众可以将两商标予以识别。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决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瑞美公司就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申请商标和比对商标虽都包含“美”和“瑞”两个字,但左右排列顺序、对应拼音、英文字母以及花卉图案致使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故当二者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仍能够将二者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审理后,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瑞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泽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似商标的判定,不仅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还要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阅读习惯,地区的各种差异,商品的性质、价值、年代、时令等综合性因素。判断近似商标时,可以采用隔离观察法、要部比较法、分离比较法等判断方法。本案所涉及的两个商标虽然在构成要素上存在相同因素,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使消费者容易将两者进行区分,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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