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销售假冒“OPPO”手机 商场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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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珀公司起诉称: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已家喻户晓。王女士为北京某商场的商户,其摊位从事手机批发业务。欧珀公司发现王女士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商场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王女士销售仿冒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有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王女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欧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被告某商场辩称:商户并没有出售涉案物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女士辩称:东西不是自己卖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同申请人欧珀公司代理人来到被告某商场处,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付费从该市场一楼王女士的商铺购买手机一部,并取得“销售单据”一张,支付手价款380元。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了(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092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行为予以确认。经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在产品外包装、手机机身所使用了“CPPC”标识,此手机无生产厂家等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王女士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非其摊位销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系由王女士销售。经对比,王女士销售的手机所使用的“CPPC”标识与欧珀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涉案手机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王女士侵犯了欧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单位,某商场虽与王女士签订有租赁合同及规范经营责任书,但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商场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故欧珀公司要求某商场与王女士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商场与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欧珀公司经济损失18200元。
该商场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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