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经典案例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山寨“索爱”商标侵权 报关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3-15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这只是为数不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的一个个例,但却因为判决书上的一句话,而显得有些与众不同——“被告义乌XX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对XX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去年6月份作出一审判决,今年2月份生效。
  “这是义乌第一例报关代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商标侵权案。”昨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小坚意味深长地说,希望这起颇有警醒意义的商标侵权案,能促使义乌的报关代理公司,真正将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敦促义乌报关代理公司真正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义务。
    一纸诉状
  贸易公司和报关公司双双变被告
  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缘起2010年7月23日。
  义乌海关当日查获由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义乌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3656副耳机产品,认定涉嫌侵犯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爱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图形商标,并将有关货物全部扣留。
  同年12月31日,索爱公司一纸诉状,将云南某贸易公司和义乌某报关代理公司告上法庭:XX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出口标有与索爱公司图形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的耳机产品,甚至连型号也与索爱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义乌XX报关代理公司是专业报关单位,在没有审查XX贸易有限公司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提供进出口报关服务,系故意为侵犯索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索爱公司认定,贸易有限公司、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犯索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口标有索爱公司图形商标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义乌XX报关代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帮助侵权”成连带责任判定依据
  代理报关的商品侵了权,报关代理公司有责任吗?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的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注明:由云南这家贸易公司委托义乌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在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这批货物,报关单上载明出口货物品种为手电筒、电蚊拍和真空保温杯,但义乌海关在该单号的货物中查获的,却是3656副侵犯索爱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既然事实得到明确认定”,李庭长告诉记者,法院因而认为义乌某报关代理公司在为云南这家贸易公司出口货物代理报关时,故意隐瞒报关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出具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种类的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法院‘认定其系明知XX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故应当对XX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索爱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李庭长解释,所谓连带责任的意思,以本案为例,在本案生效后,原告索爱公司既可要求云南某贸易公司支付赔偿款,也可要求义乌这家报关代理公司支付赔偿款。报关公司在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规范审查不隐瞒事实是义务
  “本起案件之所以为我市首例报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商标侵权案,是因为在以往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商标权人一般不会起诉报关代理公司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李庭长说,这是因为义乌市场商品款式多、更新快,义乌的外贸实务比较复杂,报关公司的责任很难判定的现状导致的。
  而当相关部门继续追查侵权产品所属的贸易公司时,有不少报关代理公司的立场不明确,责任不明晰,使得深入追查工作很难开展。
  “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若能让义乌报关代理公司意识到审查的重要性,能规范地进行审查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既不故意隐瞒出口企业的侵权行为,也不为出口企业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对于义乌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有着十分积极的示范意义。”李庭长表示。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