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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奶"并非商品通用名称

日期:2012-01-2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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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黑牛公司”)将竞争对手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菊乐公司”)告上法院。双方围绕“黑牛奶”是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展开控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黑牛公司全面胜诉并获得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
  黑牛公司维权索赔千万
  记者调查发现,黑牛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10年4月在我国A股市场成功发行。该公司持有五个艺术体“黑牛”文字商标、两个楷体“黑牛”文字商标和一个黑体“黑牛”文字与拼音组织商标。上述8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通过转让、续展等手续为黑牛公司合法持有。
  
  2005年,黑牛牌豆奶粉被国家质监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3月,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商标注册证号为3731650的黑牛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9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推荐“黑牛”商标申请驰名商标,称黑牛公司是我国食品行业骨干企业之一,主要产品豆奶粉畅销全国,产品销量连年位居行业前10名。
  菊乐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成都菊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企业。成都菊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多个“菊乐”商标,相关商标先后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和成都市著名商标。该公司还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菊乐黑牛奶”、“菊乐黑·牛奶”商标,虽均经过初步审定公告,但还没有取得授权。
  2010年8月,黑牛公司以菊乐公司和汕头个体户陈某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为由,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多元,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黑牛公司向法院诉称:菊乐公司从2007年开始生产黑牛奶产品,并在其产品大包装箱、外包装袋和独立小包装均显著使用“黑·牛奶”字样,严重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并且获得数千万的利润。案件开庭后,黑牛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将赔偿损失要求变更为赔偿10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35万多元,获得了法院准许。
  法院认定被告商标侵权
  针对黑牛公司的指控,菊乐公司辩称,该公司对“黑·牛奶”的标注,是将其使用为商品名称。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黑牛乳(奶)产品的说明》,称“所谓黑牛乳(奶)是一种习惯称谓,是根据产品颜色进行描述的一种称谓,即黑颜色的牛乳产品,和人们常说的黑面包、黑啤酒一样,形成一个单独品质,已经为市场和消费者熟知。”
  汕头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黑牛公司请求保护的各“黑牛”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应依法予以保护。菊乐公司虽然辩称“黑牛奶”为产品通用名称,但该公司以“黑·牛奶”的方式使用产品通用名称的做法,明显违反常规。且该公司将“黑·牛奶”三个字在各种包装中予以突出使用,构成与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近似,容易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也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该院同时认为,自涉案“黑牛”商标核准注册至今,我国任何法律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未认为“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菊乐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相关公众已经普遍认可“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证明中,有关时间的说法自相矛盾,无法据此认定“黑牛奶”为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该院还认为,黑牛公司作为上市企业,其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菊乐公司对“黑·牛奶”字样的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来源于黑牛公司,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予以制止。
  据此,汕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菊乐公司等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菊乐公司赔偿黑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2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菊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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