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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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雪莲股份公司系“雪莲Snowlotus及图”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亚格威公司从案外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获得“雪莲伊梦XUELIANYIMENG”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除在其生产的羊毛衫产品上突出使用“雪莲”二字,淡化“伊梦”二字外,还在产品外包装上单独以及突出标注“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亚格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雪莲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雪莲股份公司基于多年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积累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使雪莲股份公司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雪莲”作为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雪莲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1万余元。
【点评】
本案首先涉及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问题。注册商标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形态使用,但被告在使用时将商标进行拆分,故意凸显其中部分文字,改变了商标的原有特征,企图达到“傍名牌”的不法目的。该案的判决,将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对商标专用权人合理界定自身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边界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另外,对涉及的企业名称保护问题,该案从是否会造成混淆的角度出发,区别单独使用与规范使用的不同后果,从而采取区别化的保护方式,是对解决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一次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