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博怀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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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辽宁省沈阳市的“许东”处购入假冒的辉瑞公司已注册“万艾可”(“VIRGRA”、“pfizer”)商标的药片,再以每粒1.2至1.5美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於博怀共销售假冒“万艾可”药片4次,共计14,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万艾可”,加价后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也侵犯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判决:一、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冒“万艾可”药品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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