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经典案例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微信管家”抓取用户隐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4-10-23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案号】


(2021)粤73民终153号[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厦门联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登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是即时通讯服务软件“微信”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关联公司运营并专有使用。广州登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某公司)在其“OK微信管理网站”上宣传、推销由厦门联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开发的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与微信软件服务器交换数据信息,获取微信软件的用户信息、聊天内容等各类隐私数据,以此实现“个性称呼群发”“朋友圈统一管理”“管理监控”“多微信号聚合管理”以及客户资料录入、数据化管理、辅助品牌营销等服务功能。被诉软件不同版本的报价为980元-5980元不等,联某公司官网宣传截至2019年4月使用被诉软件注册企业用户数突破20000家。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0567元。一审法院认定联某公司、登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60万元。腾某公司、联某公司等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联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擅自使用“微信”商标文字作为名称及域名,且开发、运营、销售的侵权软件严重损害微信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妨碍了软件正常运行秩序,对公众的信息数据安全及隐私性具有较大侵害性,故联某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大,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而登某公司与联某公司存在共同运营侵权软件的事实,应对联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遂改判联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登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数据妨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本案认定“微信管家”未经数据权益主体同意破解微信客户端内置公钥和用户协议,并进一步通过商业化营销活动异化微信产品的原有社交功能,严重妨碍微信平台正常运行秩序,产生众多数据安全风险隐患,有损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本案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并对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是推进数据权益司法核心理念与现阶段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构建目标相契合的重要实践,对促进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水平提升,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