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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官司的适格原告怎么定、都有谁?

日期:2016-09-13 来源:华南版权 作者:赵俊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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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张卫平教授其所著教材中认为“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也是“原告”维护权益的一部分,并且认为适格原告与明确被告对立,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和继续的前提”。

  中国的诉讼参加人规则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 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中国共有五家: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影著协、音集协)行使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下面,我们以吴颂今老师(笔名颂今,广东音乐家,原创音乐作品5000余首)享有词、曲著作权的作品《情哥去南方》遭遇侵权进行诉讼维权为例,分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一

  作为普通作者,当《情哥去南方》遭遇侵权之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颂今老师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

  情形二

  作为音著协会员,已通过合同授权音著协对部分著作财产权如表演权、广播权等进行管理。当《情哥去南方》遭遇侵权之时,音著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在授权权项范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吴颂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授权权项提起诉讼,只是为防止重复诉讼,需事先与音著协沟通。

  情形三

  (一) 作为音著协会员,《情哥去南方》遭遇网络侵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在授权权项之列。此时,音著协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吴颂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信息网络传播权遭遇侵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充案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潮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102)杭滨知初字第1429] 。梳理此类案件发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与权利人签署授权合同,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依法对相关作品著作财产权实施集体管理,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补充观察

  人民网湖北频道8月31日《刘欢等新设著作权代理机构 刘欢起诉好声音侵权》一文提到:“华乐成盟是谷建芬、乔羽、三宝、小柯、刘欢、崔健、金培达、捞仔、林秋离、李偲菘十余位知名音乐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根据词曲作者沈庆和逯学军先生与华乐成盟之间的权利安排,华乐成盟已经将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播出单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文中所说的“华乐成盟已经将……诉至……法院”,很容易让笔者联想到前几年“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文库的版权之争。在没有法院正式的诉讼文件确认之前,“成盟”、“联盟”是否可做适格原告,各方观点不一,也无法确认。

  鉴于以上分析,船长认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格原告的确定,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确定有所不同。实践中主要包括:1)自然人作品,原告为作者本人;2)非自然人作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和作者授权取得原告资格。此外,维权联盟、商事公司可否经授权取得原告资格,目前存在争议;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及其他情形实践中不多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