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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失效后以著作权维权 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14-05-15 来源:大江晚报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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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郭某堂弟独立创造完成了某食品包装袋(老田榨菜)的设计图案,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8月,其堂弟将该设计图案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了郭某。2012年12月,郭某发现何某未经许可在其榨菜包装袋上大量复制、发行该设计图案。郭某认为依著作权法,何某侵犯了自己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庭审中何某认为,本案榨菜的外包装设计不属于著作权,而是属于专利权中外观设计的范畴,郭某在这方面不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同时,2006年2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已进入了公众领域,自己有权使用。 

        郭某则认为,本案系著作权纠纷,与外观设计专利无关,而著作权是一经创作就取得的,堂弟已将著作权转让给自己,因此享有榨菜包装袋图案设计的著作权,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郭某堂弟享有本案图案作品的著作权,他就该图案在榨菜包装袋上的使用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上的图案,但在2006年2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郭某仅依据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要求被告何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郭某受让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堂弟先前的权利状态具有承继性,何某对涉案图案作品的利用均是处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在保护时间和保护范围上都有明显区别,权利人对于符合两种以上保护方式的情形时,一定要选择符合自己预期的保护方式。特别如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在权利保护期限到期后,进入公有领域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应当作好充分的预判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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