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仙剑奇侠传》引发著作财产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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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唐人电影几经波折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
注定会火的《仙》剧
连续剧《仙剑奇侠传》的诞生有着诸多先天优势:有众多网游玩家热捧、角色扮演均来自于电脑单机游戏的改编。这个注定会火的市场预测,让唐人电影、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走到了一起。
2003年7月,三家公司签署《合约书》,约定三方联合投资并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仙》剧,北京永遇乐已获得原著作拥有者授权将同名电脑游戏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的权利;剧本由唐人电影撰写并拥有著作权,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及其他共同投资方拥有署名权;唐人电影全权负责该剧的一切创作、拍摄和制作工作;上海益通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的一切报批手续。
由于唐人电影注册于境外,于是三家公司特别约定《仙》剧届时采用国产剧形式向广电总局报批,唐人电影永久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永久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音像版权;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则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除音像版权以外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七年后唐人电影可以每集2000元的价格向另两家公司购回中国大陆地区版权。
2005年1月,拿到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34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正式在全国各地播放,获得极佳收视率。
七年后的毁约
合同约定的七年期限届满后,唐人电影按约提出购回《仙》剧版权。2012年3月,唐人电影委托案外人苏某通过银行向益通公司汇款6.8万元,注明系为《仙》剧版权费。随后唐人电影委托律师向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发出律师函,声明《仙》剧在大陆地区的播映权自2012年1月19日起归唐人电影享有。
同年4月,上海益通却将6.8万元返还苏某,称与后者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上海益通的这一反应在唐人电影看来无异于“翻脸不认账”,唐人电影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仙》剧的著作财产权。
审理中法院查明,唐人电影曾于2004年9月出具一份《版权证明》,载明唐人电影授权益通公司拥有《仙》剧在上海地区的电视播映权之版权年限自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共十五年。
2013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自2012年3月1日起,《仙》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归唐人电影所有(上海地区电视播映权除外);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共同赔偿唐人电影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翻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340元;唐人电影支付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版权转让费68000元。上海益通不服,提起上诉。
唐人电影“拿”回权利
进入二审后,上海益通提出,唐人电影系境外公司,并非适格签约主体,况且与国内公司合作创作国产剧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等多个规定,还属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而协议属于无效。
“将影视剧分为国产剧和境外剧,是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播放时所作的划分,我们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且本案争议的是《仙》剧著作财产权的归属,没有涉及到著作权的行使。”唐人电影对此表示异议。
北京永遇乐在二审中始终没有露面,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今年1月1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热播剧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在于《仙》剧著作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版权及版权收益曾作出相应分配,根据合约书约定,唐人电影有权在七年后以约定的金额回购相关著作财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海益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调动各自资源,合作拍摄影视剧,这原本是件合作方都共赢的事儿,但《仙》剧的权属却由于唐人电影的“境外公司”身份变得一波三折,也让具备强大影视制作能力、先后出品过《新聊斋志异》、《射雕英雄传》、《步步惊心》等热剧的唐人电影捏了一把“大汗”。那么,境外公司参与国内电视拍摄,所签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呢?
据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介绍,合同法所说的构成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仙》剧合作三方的目的是进行涉案电视剧的创作、拍摄并对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作出相应分配,这个合同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也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非法目的。至于《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其与系争合同的有效性无涉。《仙》剧作为合作创作作品,我国并无禁止外国公司作为作品创作主体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唐人电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上海益通认为合同无效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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