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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作品参赛并获奖 主办方未加注意属侵权

日期:2013-03-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上海法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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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起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共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上海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被判共同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发布“2011我的香格里拉摄影大赛”规程,共同主办该摄影大赛,规程明确规定参赛作品须原创、进入决赛作品须提交原始文件等。大赛征集到近三千幅摄影照片,经初选、决赛,于2011年12月评出50幅获奖照片,其中徐良提交参赛的一幅名为《无邪的眸》照片获入围奖,该署名徐良的照片被大赛主办方发布于大赛官网、画册、宣传片,并在上海、广州等地的香格里拉酒店巡回展出。在巡展期间,原告钱琦发现上述《无邪的眸》与其于2011年6月在西藏拍摄的、于2011年8月初发表在POCO网站上的摄影照片《一个转山路上的小女孩》极为相同。在与大赛主办方交涉无果后,原告于2012年6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提起诉讼,以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要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6000元。

  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第一,依据原告持有的《一个转山路上的小女孩》照片的原始文件及原告另持有的其他照片的原始文件、原告相机的参数数据、该照片发表时间及署名等证据,可认定原告是该照片的作者,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控侵权照片《无邪的眸》系使用图片修改软件对原告照片进行了裁剪等技术处理的照片,该照片未对原告照片有实质性改变,且徐良确认其在POCO网站下载原告照片并作修改后提交参赛,故可认定该照片剽窃了原告照片。第二,涉案大赛主办方即三被告应当对参赛作品特别是进入决赛作品的来源、署名等著作权情况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将剽窃作品评为获奖作品等情况的发生。《无邪的眸》照片技术参数中存在使用了图片修改软件的信息,且该照片存在明显裁剪痕迹,足以表明其并非原始照片。三被告作为大赛主办方,应当有较强能力和条件判断参赛作品是否属于原始照片,其只要对进入决赛的50幅照片加以合理注意,就不难甄别其中的非原始照片。三被告将剽窃他人的非原始照片评为获奖作品,显属对获奖作品的来源、原创性等著作权情况疏于审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失,已构成侵害原告著作权。其中,因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才使徐良的侵权行为经大赛而得以成立和延续,故三被告共同构成侵害原告署名权。三被告将《无邪的眸》发布于网站,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将《无邪的眸》巡展并收录于影集、宣传片,构成侵害原告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于2012年10月依法判决三被告在大赛官网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被告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一审判决后,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