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结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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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构成垄断行为,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简称水产批发协会)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16.08, 0.08, 0.50%)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2011年9月29日,水产批发协会依法经登记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业务范围是开展水产批发行业的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水产批发协会向会员发放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其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查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第二条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1万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水产批发协会提交的“单位会员备案表”明确记载娄某为单位会员。
娄某诉称,自己与妻子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公司)生产的扇贝(简称獐子岛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水产批发协会多次组织会员以开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运输方式等问题,并促使会员达成统一的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以及禁止协会会员整件向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协议。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的协议构成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组织会员达成的禁止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件獐子岛扇贝的协议构成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协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其颁发的行业协会手册中体现上述协议内容的规定亦构成垄断条款,应确认无效。据此,请求确认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第二条无效,并立即停止涉案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予以经济赔偿。水产批发协会辩称,“奖罚规定”第一、二条规定系重申獐子岛公司的要求,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价格仅是执行该公司的定价和调价决定,獐子岛北京销售组合成员可以在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定价;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而采取的措施,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獐子岛扇贝除由獐子岛北京销售组合销售外,还有其他獐子岛公司的直营店销售,故协会不构成垄断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人为达成变更和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并对不按协会规定的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会员处以罚款的行为,意在控制市场,防止本来具有竞争关系的协会会员之间产生内部竞争,联合抵制其他非协会会员的市场经营者对协会会员的竞争,影响了价格的正常变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客观上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其次,禁止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有会员的市场的非会员整件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做法,相对于零散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做法,增加了非会员通过水产批发协会的渠道获得獐子岛扇贝的包装、运输、时间等运营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最后,涉案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均系固定商品价格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法院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
据记者了解,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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