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理标志商标捍卫民间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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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名称被他人抢注为产品商标的现象频频发生。比如,河南淮阳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昊(伏羲)陵被注册为产品商标,使用范围扩大到明信片、书籍、宣传画、照片等;世界文化遗产洛阳龙门石窟被一家机构注册成商标,使用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出版物等,这无疑影响了学界乃至社会对龙门石窟文化的宣传和研究。因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怎么能让它被个别机构和个人抢注而独占独用呢?
女书曾被列入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围绕江永女书引发的商标注册之争,长达10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如何保护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商标权问题。
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确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商标注册、使用的方式来开发文化遗产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这是不言而喻的。
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名称注册为商标,首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般商品商标倒在其次。这是因为,《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都不是个人,而是集体(组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主体的问题,而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准确地说,属于全社会。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获得地方政府授权而出面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这是保护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商标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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