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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

日期:2014-07-1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陶鑫良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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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著作权制度建立以来,沿用至今的都是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授权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现,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作者突破传统著作权“被动授权”机制,创新性提出互联网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以期对完善著作权授权制度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制度随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也应因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增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增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速度的同时,既强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与可期利益,但也弱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能力与抗风险性。因此,这需要与时俱进,调整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使其更适应新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美国版权局有调研报告指出,著作权原有授权许可机制的效率,远远低于互联网传播的技术水平,无法满足海量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选择盗版。人类应当享受现代科技进步的便利,充分运用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先进技术,一举打破著作权传统授权机制中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历史瓶颈,显著降低当事人的著作权交易成本,提升著作权交易效率。

  笔者同样认为,现行著作权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授权制度相对被动和滞后,已远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因此,有必要探索和创新授权机制,比如,建立“互联网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

  传统授权制度存在弊端

  全球范围来看,著作权制度已诞生数百年。在早期,著作权授权的最大限制性环节之一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甚至无法达成著作权授权的正常交易,有的还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且不说存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特殊情况,即便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也存在无法联系的情形,潜在使用者要联系到著作权人,并且及时获得授权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这主要表现在,因临时演出或其他需求,需要权利人授权使用其作品,但在短时间内却难以寻找到。即便找到权利人后,所花费的经济成本或早已超出作品的授权费。

  这些均是由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著作权交易成本增加或交易机会的错失,是著作权授权制度自问世以来的最大瓶颈。对于这一问题,多年来,人们力图尝试解决。例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其延伸性管理的探索,不同类型的“孤儿作品”制度设计,2002年12月由知识共享组织创始发布的创作共用授权模式(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下称CC授权)等。

  但实践表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理论上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难以有效推进。“孤儿作品”设计则无论是走向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强制许可制度,其中,对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的衡量没有确切的标准。CC授权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这些手段和方案都难以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交互信息趋向对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解决著作权交易成本过大和交易效率不高等顽疾。

  创新授权模式势在必行

  互联网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的出现,给著作权授权机制带来了两方面的深刻影响。

  一方面影响是,互联网对信息传播技术的持续突破,如微信、微博等,促成海量作品及作者的出现,也引发海量许可和侵权行为发生。此前,作品创作及其著作权人属于小众行为,能在报刊书籍上发表或者出版作品的人寥寥无几。然而互联网孕育了“全民创作,全民作者”的大众化时代,几乎所有的人都成为著作权人,这就导致海量著作权授权需求和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授权分为授权的权利和获酬的权利两部分。授权的权利,即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获酬的权利,指的是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下造就的广大普通作者来讲,其首先或者真正的诉求往往只是自己的作品能被认可、尊重和被传播。对他们而言,如果能带来一些经济收益更是意外的收获。但对于那些知名作家或编剧人群来说,非常需要维护这两项权利。

  笔者认为,以往著作权人“被动授权”机制,由于不同的著作权人有不同需求,“一刀切”式地先授权后使用的制度,挡住了著作权人作品被传播的机会。因此,笔者提出建立“互联网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可以分别通过对授权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选择,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

  另一方面影响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无论是储存容量还是运行速度,均为通过技术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了技术条件。从经济学角度看,“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能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两者的相互信息处于几乎完全对称,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或接近零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促进作品传播并遏制盗版。

  主动授权机制有待建立

  那么,何谓“著作权‘巨网’统一主动声明授权机制”?其指的是在互联网新技术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的优势,依托政府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联网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由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所支撑的“巨网”及数据库。同时,修改法律与政策规范,改革原有的著作权人被动等待使用者上门请求授权的“被动授权”传统模式,创新构建“主动授权”新模式,即把拟授权使用的作品主动在“巨网”上进行声明宣示,而未上该“巨网”声明宣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均视为权利人默示许可,进而规范为法定许可,藉以显著减少著作权交易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交易效率。

  具体而言,这一授权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内容:第一,依托政府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联网上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大数据、云计算、巨平台所支撑的一张“巨网”及其作品数据库。第二,立法规定或者政策明确“不上网进行声明授权使用时,就适用法定许可”的规范。第三,可由行政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团体协会等提出指导性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参考标准。第四,如果著作权人主张其相关作品只有通过授权才能使用的,必须在“巨网”上进行声明,同时上载作品与相关联系信息。第五,已经上网声明的著作权人可随时撤改声明内容。第六,希望使用某一作品的潜在使用者可到“巨网”检索该作品的相关信息。第七,在“巨网”上检索到该作品存在授权才能使用声明的,可以根据附后的联系信息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洽谈授权事宜。第八,在“巨网”上未能检索到该作品存在授权才能使用声明的,可以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则直接使用并按规定路径与参考标准交付或者提存著作权使用费。第九,依法合理建设相关的著作权纠纷的多元调解、诉讼与仲裁机制。第十,权利人在“巨网”上未发表授权才能使用声明的法定许可类型著作权纠纷,只能主张获报酬权益,包括对使用者已经交付的使用费数额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