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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新闻著作权的侵害与保护

日期:2014-09-28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贺卫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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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日趋普及和媒体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形势下,媒体剽窃他人作品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如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搜狐诉今日头条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文以“今日头条”诉讼案为例,来分析互联网时代新闻著作权的侵害和法律保护问题。

  互联网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新闻侵权是一个新问题,除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还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从司法实践来看,互联网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网络上下载使用原创作品

  不论是网络作品还是其他文字艺术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不论是否发表,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都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与个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使用,都有构成侵权的嫌疑,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刊登在网站上供网络用户阅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与手段,都不具有独创性,而仅仅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不同而已。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公开传播权,通过合法形式向社会传播是著作权人合法行为。同时,著作权人也有获得与其劳动相当的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原创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且不付报酬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侵权,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

  3.新闻作品在网络上公开传播

  现实中,新闻作品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造成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4.网络媒体间转载和深度链接

  如果把别的网站内容通过代码嵌入方式深度链接,就可能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搜狐认为“今日头条”在未经其许可且未付费的情况下,直接复制、篡改和“深度链接”搜狐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立法对著作权的保护

  1.解放前的立法

  解放前,我国就有对印刷出版的保护。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进步人士逐渐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就仿效国外,开始立法保护版权,如1925年和1928年的《著作权法》、1930年的《出版法》等。

  2.解放后的立法

  解放后到“文革”结束以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只有一些散见的出版方面的条例,如1950年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立法开始走上正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如1980年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1982年的《关于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规范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版权保护作了规定,是这一时期有关版权保护的重要依据。

  3.现行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尤其是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随后我国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标志着版权已纳入世界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我国先后两次对《著作权法》作了修订,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同时还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转载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经权利人许可并付费。

  近几年来,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纠纷逐年增多。施行十多年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了,再次修订《著作权法》已经提上了日程。

  网络新闻著作权立法存在的争议

  近几年,有关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的理论研究渐成热点,网络新闻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成为学界和理论界热议的话题。在当前情况下,新闻著作权法律保护涉及到“利益平衡”问题。

  新闻著作权究竟该不该立法,相关谈论比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过早制定新的网络著作权法,会给刚刚兴起的网络产业带来挑战,制定一部新的法律要全面衡量利弊,通过不断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也能达到目的。其理由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尚未成熟,过早制定网络新闻著作权法律将会得不偿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闻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截然不同,现行《著作权法》即便经过大修也未必能有效保护新闻著作权。这种观点主要是出于信息传播便捷的考虑,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行不仅可以极大降低发行的成本,而且读者可以更便捷地阅读到知识信息,有效规避了时空的限制,制定新的法律更符合实际。

  笔者认为,无论是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是制定新的法律,其目的都是在加快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有效保护新闻著作权,减少现实生活中日益猖獗的新闻著作权侵权。

        司法中如何判定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

  判定一种网络新闻著作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就为侵权;反之,就称不上侵权。笔者下面就法律规定来分析“搜狐诉今日头条侵权”是否成立。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的首要构成要件,在“搜狐诉今日头条侵权”案件中,“今日头条”采取直接复制和“深度链接”的方式转载搜狐的文章,没有经过搜狐的许可并付费,这和法律规定的“复制、转载他人作品应经他人许可并付费”显然不符,如果“今日头条”以“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为由进行抗辩,就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非法行为。

  2.损害事实。“今日头条”在自己的网页中设置了原文链接地址,故意迷惑读者,造成用户错误地认为是在搜狐浏览和评论,掠夺了搜狐的点击率和广告利益,同时,自己从中谋取了巨大经济利益。因此,“今日头条”的行为显然是把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使搜狐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就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在这个案例中,“今日头条”获得的利益是通过复制、转载、删除和“深度链接”搜狐网文章的方式获取的,因此,二者之间有必然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今日头条”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搜狐的侵权,因此,搜狐起诉“今日头条”侵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之所以出现此类纠纷,正是由于法律的模糊规定和法律之间的错位衔接造成的。

  加快网络新闻著作权法律的完善

  1.完善《著作权法》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怎样平衡新闻著作者、新闻传播者和新闻阅读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不仅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而且能使新闻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与交流。对于错误理解“新闻无版权”的人来说,他们忽略了版权受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因为,任何作品都来源于社会生活,新闻作品也不例外,都是作者经过加工、锤炼完成的,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所以,新闻作品理应受到保护。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应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外的先进做法,把新闻著作权纳入其保护范围,而把纯粹的消息报道排除在保护之外,更容易让理论界和司法界把握,这不但能保护新闻著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这类纠纷发生。

  2.加大惩罚力度

  一是提高审判效率。对于网络新闻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建立特殊的“集中审理”模式,把新闻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交由一个专门的法庭集中审理,既能保证统一的审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是加大赔偿力度。加大新闻侵权的赔偿力度,不但能最大程度弥补受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更能给侵权人以震动。同时,也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增加民事制裁的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在现实中,新闻侵权案件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难题,很多案件一拖再拖,审理难,执行更难。执行不到位,不仅打击了维权者的热情,还极大地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3.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把新闻侵权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是符合立法宗旨的。然而,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却把作为新闻作品的时事新闻一概排除在外,如搜狐诉“今日头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新闻媒体纳入保护就是为了制止相同或类似新闻出现,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就是要看是不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是不是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新闻是不是经过自身付出努力加工而成等,这样来看“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了对搜狐的不正当竞争,就显而易见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适当的时候把享有新闻著作权的时事新闻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下,以特别法的形式增加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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