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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的著作权法律分析

日期:2014-06-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曲三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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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有用心者则会巧妙地假借法律制度遗漏的间隙,肆无忌惮地渔利。有鉴于此,有必要对传统的表达的定义进行适时调整。 

        琼瑶起诉《宫锁连城》编剧于正及其制作公司侵犯《梅花烙》著作权案,虽然庭审的槌声尚未响起,却已然闹得满城风雨。社会反响之所以强烈,不仅因为该案所涉及的作品《宫锁连城》和《梅花烙》都是或曾经是热播剧目,还在于该案的当事人也都是社会上颇具影响的人物。当然,从法律角度看,该案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亦不乏复杂:不仅关乎学术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分野,还关系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界定。 

        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琼瑶起诉于正的理由是后者侵犯了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琼瑶诉称,1992年至1993年间,其创作完成了作品《梅花烙》,并在中国内地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于正未经其许可,擅自采用原作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他人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宫锁连城》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完整地套用了《梅花烙》的剧情。琼瑶认为,于正严重地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所暴露出来的剽窃行为,似乎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的情况,因为《宫锁连城》并非全部或部分地复制了《梅花烙》,而是在故事架构、情节安排和人物刻画上借用或模仿了后者。这种作品雷同而不相同的情形,恰好触及到了著作权法的软肋,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们也颇感头痛。 

        根据著作权法律制度安排及其所承担的功能,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即所谓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就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显而易见,如果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作品思想的表达扩展到思想本身,那么,就会极大地阻碍和削弱后续创作作品的动力和热情。从著作权意义上讲,思想与表达的分野,也就是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尺度。一般而论,思想可以由不同的表达来加以体现,同样的思想可以有不同的表达,因此,不同作者完全有可能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是就某种思想的特定表达所拥有的特定权利。思想的表达过程就是作者将思想观点、逻辑架构、审美情趣、风格特征融入作品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轨迹,便构成了表达的客观基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被用来诠释:哪里是可以自由驰骋的思想原野;哪里是必须尊重的私权领地。著作权法的制度安排就是要鼓励创作者就同一思想进行多元化的表达,从而为丰富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提供动力和保障。 

        “琼瑶诉于正案”的突出特点是作品的雷同是否构成相同,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平添了许多困难。因为相同往往是对著作权作品复制的结果,比较具象,因此容易判断,是典型性的侵权。而雷同往往是对著作权作品剽窃的结果,比较抽象,因此不易判断,是非典型性的侵权。 

        在作品雷同的情况下,判断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其一,要看雷同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关联。如果两作品彼此之间完全没有关联,均系独立完成的作品,那么,即使两者雷同,也可排除侵权的可能。当然,在作上述判断的时候,需要充分的客观证据的支持,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求证过程的重要环节。 

        其二,要看雷同部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在该案中,《宫锁连城》的主要情节和故事脉络几乎全部雷同《梅花烙》;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也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更换几个名字之外,剧中的人物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相似。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就涉及法院该如何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判断:故事的主要情节、架构脉络、人物塑造到底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表达? 

        当今市场经济日渐成熟,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不断翻新变化。原先相对比较狭窄的定义经常被新出现的表达形式所突破,致使权益人在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相应之下,别有用心者则会巧妙地假借法律制度遗漏的间隙,肆无忌惮地渔利。有鉴于此,有必要对传统的表达的定义进行适时调整:将那些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比性的故事架构、情节编排、人物形象赋予商品化的权利,纳入表达的范畴,以弥补法律之间隙,以杜绝侵权之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