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初138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飞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新浪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求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求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停止侵害求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新浪公司网站上撤下侵权文章与链接;2.在新浪公司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求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事实和理由:求知公司是一家从事全国计算机职称考试辅导软件开发及销售的科技型企业,其自行开发了《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系列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于2014年1月1日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其对该系列软件享有著作权。2015年,求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经营的博客网站中,用户“蓝魔之泪cbp”于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题为“《【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后更名为《【考无忧】2016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以下简称侵权软件)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博客文章)里提供了求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及破解程序的下载链接。求知公司于2015年6月9日、2016年4月20日一共两次通过新浪公司公开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新浪公司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内容,并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凭证、侵权网址、相关图片等初步证明材料。但至起诉时,涉案博客文章仍未被删除,且还进行了更新。新浪公司在2015年6月9日时经求知公司合理告知,知晓了其博客网站用户的侵权行为,仍然拒绝删除涉案博客文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求知公司的权益。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新浪公司答辩称:1.其没有实施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其是新浪博客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自行上传侵权软件的行为,侵权软件也未存储于新浪公司的服务器上,对侵权软件的存在不明知也不应知。首先,其对博客存储空间中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义务,未对博客文章内容进行过整理、编辑或推荐,该博客文章未位于博客平台显著位置;其次,博客平台网站非专门从事软件下载或软件宣传交流网站,涉案软件不具较高知名度,其对此只具一般注意义务;第三,侵权软件下载地址是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城通网盘的;2.求知公司所述的投诉通知不符合新浪公司平台所公示的投诉流程要求,亦未提供任何纸质的投诉材料,未构成有效的投诉,新浪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能据此承担责任。求知公司两次投诉依据的是新浪博客“常见问题”页面信息中举报的第2种方式流程,但其并未完整地按照该流程操作,每次进行到第3步就未继续,因而新浪公司才未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新浪博客制定的投诉流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要求,也未加重投诉人的责任,投诉人既然是针对新浪博客中内容的投诉,就应当视为接受平台方公示的流程要求,未符合流程要求的投诉,就不应当得到处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需要接受权利人的通知,还需要接受服务对象的反通知,有确认投诉人身份信息,并居中传递信息的责任。新浪公司要求投诉材料需要纸质版,就是为了保证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降低错误投诉以导致误删的频率,维护网络内容的稳定性。与之相互印证的是,新浪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核实了求知公司的纸质版证据,于次日即删除了涉案博客文章,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3.求知公司提供证明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戳证据,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要求,该证据无法证明可从涉案博客文章中下载并安装运行侵权软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时间戳的运营公司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并未获得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许可,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属于违法行为,经其认证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求知公司用自己的电脑进行视频录制保全证据,其进行的电脑清洁检查无法达到保证电脑清洁的效果,使用未经行政许可的可信时间戳网站进行的保全,也无法确保内容被篡改,更不能避免联合公司与求知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故录制视频不能证明侵权软件能够下载并安装运行,求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即便求知公司的通知行为、时间戳证据能够得到认可,求知公司的赔礼道歉诉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主张明显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因求知公司未受到人身权利损害,未能举证证明因本案的行为遭受的损害,亦未能证明新浪公司因此而获取的利益;涉案软件售价19元每份,经济价值极低。综上,请求驳回求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求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注册资本101万元,官方经营www.k51.com.cn 网站。新浪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2000万元。新浪网www.sina.com的主办单位是新浪公司。
求知公司是软件名称“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V2014的著作权人。该软件著作权系求知公司原始取得,软件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于2014年1月。2014年9月22日,国家版权局对该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14SR14992,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811232号。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浪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求知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证明。
2014年11月12日16:11:35,名称为“蓝魔之泪cbp的博客”的用户在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576400832cbp发布涉案博客文章,2016年7月1日显示的名称为“【考无忧】2016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博文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该文章标签为“职称计算机”,分类“酷软推荐”;内容为考无忧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软件及破解版软件的介绍,包括电脑桌面文件夹内容、软件运行界面的截图及文字说明、下载链接、安装步骤等。其中截图包括如下内容:201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考无忧通过率最高的职称计算机考试题库软件;(【破解前】功能受限,需要注册)“章节练习、固定考场、随机考场、错题复习、我的收藏、软件注册”;(【破解后】功能不受限制,但不能在线升级!)“章节练习、固定考场、随机考场、错题复习、我的收藏、在线升级”; (【软件功能对比】界面相同,题库95%一样【软件界面浏览】)。其中关于“界面浏览”的两个截屏图片均可见“考 中文Windows XP操作系统模块”内容,底部有“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V2014 官方网站:www.k51.com.cn 企业客服QQ:4009980051”信息,其中一界面显示18章学习内容名称以及每章数目不一的题数,一界面显示12场模拟考试,均为40题。截图还包括“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模拟考试系统”登录界面,界面底部标有“官方网站:www.k51.com.cn”信息。电脑桌面文件夹内容显示E:\考无忧破解版的文件夹内有多个安装文件、word、excel、文本文档等,多个文件标签为“考无忧”“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文本文档名称为“破解方法”。文字说明包括如下内容:今天在某个论坛闲逛,居然发现前几天在淘宝上花钱买的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软件居然有破解版,下载亲测确实可用,与花钱买的比较了一下,暂时还没发现不同之处,真是后悔莫及,看来网上高手确实不少,不过在家中可以用买的软件练习,在单位闲暇时间就可以用破解版的练习了,这样确实很方便,顺便推荐给大家,希望有所帮助!在【第一步软件下载并安装】的八个下载链接后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由于考无忧官方网站2014.10更新了应用程序,造成破解补丁不能使用,上面8个安装程序是2014.1发布的,所以破解补丁可以使用,请放心下载。在【第二步下载破解文件(城通网盘】有“考easykao1538KB考无忧”的图标及链接地址。在【第三步破解方法】称:将下载好的破解文件解压后将easykao文件直接复制粘贴到软件的安装目录中直接替换掉原文件中的easykao,整个破解程序完毕……求知公司对以上内容通过“屏幕录像专家”固定,对操作“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取证的行为进行视频录像,并对取证内容及取证行为获得的文件向联合公司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至2016年7月1日,上述博客文章阅读46112 /评论9/收藏3/转载13,评论显示的时间和内容有2014-11-14 14:04“谢谢楼主的精彩分享哦! ”、2015-6-30 22:32“下一个备用,谢谢”、2015-10-16 09:00“真的很好用,非常感谢博主分享”、(2016年)3月2日16:44“谢谢,真的能用” 、(2016年)3月5日20:37“不会第三步呀,教一教吧”、(2016年)5月3日23:07“2016版的软件可用?还是2016的考试也通用?”等内容。文章标题栏用红色大号字体标注“2016同样适用,你还在等什么?”文章左侧“谁看过这篇博文”显示自(2016)6月28日以来的多名博文浏览者的用户名称。上述博客用户的个人资料显示“蓝魔之泪cbp”,等级24,积分24,访问30055355,关注人气4391。该博客注册于2010年3月18日,通行证用户名、联系邮箱均为woshiqiannianhupo@163.com。2016年8月30日14:14,上述博客文章被管理员删除。求知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经当庭播放视频录像,显示依照上述博客文章的操作指引下载相关链接并运行显示软件可破解使用,其中链接指向的excel2003.zip以及easykao.zip压缩包文件均位于http://web.ctfile.com/“城通网盘”网站用户名“qiannianhupo”的“考无忧2014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破解版”目录下,上传于2016年4月7日,分别被浏览907次、2145次。视频录像显示软件安装包excel2003.zip,经运行为“考无忧2014职称计算机模块-Excel2003模块”,运行后的首页界面显示“章节练习、固定考场、随机考场、错题复习、我的收藏、软件注册”等模块,界面底显示“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V2014 官方网站:www.k51.com.cn/企业客服QQ:4009980051”等信息;点击界面任一模块均出现“您目前使用的是未注册产品,部分题库及功能受限,如需使用全部内容,请注册成为完整版”的注册提示;在进行软件注册后,出现“您即将在本机上注册excel2003模块。注册成功后,注册码将不能在其他电脑上使用!”的注册提示。注册完成后,随意点击新的界面任一模块,直接进入,可点击“进入学习”。easykao.zip 为破解补丁安装包,将正常软件运行时的“考easykao”文件替换为破解补丁运行后的相应文件,随后运行软件,显示的首页界面及界面底、界面模块内容均与前述一致;随意点击新的界面任一模块,直接进入,未出现需要注册的提示。当庭比对,运行破解后软件显示的多界面内容与涉案软件正常运行时显示的内容基本相同。求知公司称破解补丁替换后破解版软件可实现跟注册的正版软件一样的功能。
以上有求知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及相关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视频录像,新浪公司提交的说明、新浪管理员日志,以及双方庭审时的陈述证实。
新浪公司对文章中的链接能否提供侵权软件的下载并能成功安装运行持有异议,认为相关操作不能保证过程的客观性,求知公司取证前未做公证清洗,证据保全所使用的可信时间戳作出主体未获行政许可,经联合公司认证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客观性无法得到保证,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名单一份,联合公司未在名单之列。求知公司认为可信时间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具备证据效力,即便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有瑕疵,也不能当然否定证据关联的事实,即涉案博客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因提供给认证服务机构的文件包括四部分内容,不仅有屏幕录像截屏、手机拍摄录像,还有被屏幕录像截屏、手机拍摄录像固定过程中提取到的软件,以及软件破解前后安装运行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侵权软件的情况。
2015年6月9日,求知公司自kf@k51.com.cn邮箱向新浪公司vipfax@vip.sina.com邮箱发出邮件,内容为:“新浪博客管理员:贵用户发布的【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侵犯我司知识产权,请予以删除”,邮件底部留有求知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及手机,并包含经办人彭先文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软件著作权、申请资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六个附件,除申请资料外,其余附件均为JPG方式,可清晰显示内容。
上述申请资料文档系求知公司依据新浪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填写的申请删帖文档,其中“资料部分”填写了求知公司的单位全称、经办人姓名彭先文、联系邮箱easytong@qq.com、座机和手机号码;在“帖子部分”填写了文章主题(【考无忧】2015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文章作者(蓝魔之泪cbp)、文章发表时间(2014-11-12 16:11:35)、文章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删除原因(发布盗版侵权信息)。
在该文档中,新浪公司关于“资料部分”的填写注明:“1.请勿通过第三方公关申请投诉,一经查实将不予处理;2.申请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及证件材料需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3.请申请人详细阅读并填写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申请。”关于帖子部分,要求写明投诉文章的完整主题、发帖人会员名、文章绝对链接地址、文章的发表时间、要求删除原因的详细说明;关于附件部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在职证明,经办人证件,其他证明材料等。
针对上述邮件的《新浪网删帖申请文件-备案文档》记载:“您之前发送的申请删帖文档已通过审核!您的申请编号为CSCJK-118340。注意事项:(请详细阅读并填写备案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申请)1.请您将以下文档打印,并按照此文档第二页规范要求,附加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如为公司办理,还需要附加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亲笔签名)。以快递或寄信的形式,将书面材料送至新浪网;2.新浪网接到此文件后,将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需求进行处理;3.请您一定要确保文档字迹标准可识别;身份证复印件清晰可辨(单位办理请加盖清晰的公章印迹);4.因文档不清晰,身份证复印件模糊等问题而延误处理或驳回申请,新浪网将不承担任何责任;5.申请时所提供过的所有证明证件资料请与备案文档一并提供。我们的邮寄地址……”
2016年4月20日,求知公司自kuangshuai@k51.com.cn邮箱(由329233139@qq.com代发)向新浪公司vipfax@vip.sina.com邮箱再次发出邮件,内容为“新浪网删帖申请”,包括资料部分(单位全称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姓名匡帅、联系邮箱329233139@qq.com、手机号码13826125832)、文章作者、文章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26e1510102v77v.html)、文章发表时间、删除原因(发布我司考无忧软件的破解信息及下载地址,严重影响我司商业利益)等;邮件底部留有与资料部分内容基本相同的求知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经办人匡帅手机、官方网站等信息,并包含侵权授权证明的JPG格式文件,可清晰显示经办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软件著作权、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内容。
针对该邮件的新浪公司系统邮件自动回复显示:“尊敬的用户:您的邮件我们已经收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您的申请编号CSCJK-127465(请保留,查询处理进度使用)”注意事项与前述备案文档的注意事项内容相同。
另新浪网曾于2015年5月8日在“帮助中心-常见问题-博客-其它-其它相关问题”一栏发布“如何申请删除不良信息”一文。文章包括如下内容:新浪博客为您提供了完善的投诉渠道,工作人员在收到您的投诉后,将依法按流程及时进行核查处理。新浪博客……设有专门的受理部门。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请求,工作人员接到后,将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如何举报:1.通过页面直接举报。通过访问个人博客页面,在页面下方的“不良信息反馈”入口或者点击单条博文右下方“举报”字样进行举报……2.通过新浪客服反馈进行举报。给新浪客服专用信箱vipfax@vip.sina.com发送举报邮件。申请删除步骤如下:第一步填写《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第二步将填写好的《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发邮件至:vipfax@vip.sina.com ;第三步我们将收到的文档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我们将给您的联系邮箱发一份《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备案文档》。请您填写此文档,并以邮寄的形式发给我们;第五步在收到备案文档后1个工作日,我们会对相关链接进行处理。新浪公司认为以上可证实其具有完整的投诉流程,该形式未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也没有加重投诉人的举证,求知公司未进行有效投诉。
以上有求知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新浪博客网页的截屏打印件,以及双方庭审时的陈述证实。
求知公司主张以涉案博客文章自发布之日起的浏览、转载、评论数,以及求知公司涉案软件的注册码销售价格、新浪公司的经营规模为依据,并考虑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求知公司另提交考无忧官网2016年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模块∣计算机职称考试模拟题库考试软件的售价网页截屏打印件。其中,2016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题库(全国通用)标价19元,“在线购买”的订购单标注“购买多个模块可直接修改购买数量,无需多次单个购买;一个注册码可以注册一个模块,注册码在未注册之前是不分模块的……请如实填写邮箱,支付成功后注册码将发送到您的邮箱里,原价50元/科,在线购买优惠价19元/科,软件名称: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模块-注册码,购买数量1,总价19元,支付成功后系统自动发送注册码到该邮箱”等内容。针对上述证据,新浪公司认为,涉案软件销售价格页面系求知公司单方出具,没有公证保全不能采信;涉案博客文章浏览次数与侵权软件的下载次数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必然关联破解版的浏览次数与下载次数;博客网站系记录用户个人生活的网站,经营者不能从博客文章及内容中获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是求知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该软件通过在求知公司官方网站www.k51.com.cn 下载客户端后购买各模块注册码的方式供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授权用户使用涉案软件时要求用户接受“一个注册码注册一个模块”等内容的服务模式,是其行使著作权的方式。行为人采取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计算机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用户明知系未经许可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软件而予以信息网络传播,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一、涉案博客用户是否实施了侵害求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因网络信息侵权具有实时隐蔽性,且为电子数据,求知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自行取证,其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包含多方面内容,既有通过屏幕录像的方式固定取证过程,又有通过外设视频录像的方式监督屏幕录像过程的真实性,两方面的操作过程及获取的内容反映了软件能从涉案博客文章链接下载安装、被破解使用的事实。其中,被下载的软件与求知公司享有权利的软件名称相同,相关内容与求知公司提交的涉案博客文章的网页截屏打印件内容一致;涉案博客文章通篇内容显示为通过下载原版及破解文件,便可达到不用花钱买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软件就可以自行使用效果的文字描述,底部评论“真的很好用,非常感谢博主分享!”“谢谢,真的能用”信息对求知公司的取证结果进一步佐证;新浪公司亦确认其经营的网站曾刊载过涉案博客文章,对文章内容并无提出异议。虽然求知公司的电子取证过程未能体现其取证时电脑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联合公司亦未获得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但新浪公司对此的质疑并不能证明求知公司取证时有意造假、篡改、恶意提起诉讼,也不能证实涉案博客文章内容存伪。根据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的原则,结合优势证据规则,本院认定2014年11月12日,新浪博客用户“蓝魔之泪”在新浪博客平台上发布了附被诉侵权软件下载链接及破解方法、说明等内容的涉案博客文章;通过下载链接并按说明步骤运行操作的结果显示,软件经破解后显示的多界面内容与涉案软件正常运行时显示的内容相同,且无须通过注册码注册即可使用,该用户未经求知公司许可发布、信息传播破坏技术措施软件的行为,侵害了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求知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新浪公司是www.sina.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经营范围包含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提供商,其为涉案博客文章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涉案博客文章登载于新浪博客平台并存储在新浪公司的网站中,新浪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条件。求知公司、新浪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要求,以防止侵权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行为。求知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6年4月20日依照新浪公司公开的网络联系方式,向新浪公司发送投诉邮件。求知公司在两次邮件中均表达了投诉涉案博客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新浪公司删除的意思,并提供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名称、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料,以及涉案软件的权利证书、要求删除文章的地址链接。投诉内容客观、具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的基本要求,应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求知公司的投诉行为合法有效。
至于新浪公司提出求知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新浪平台要求的投诉流程,不应当得到处理,求知公司应当提交纸质的投诉材料的问题。一方面,求知公司的两次投诉都正常抵达新浪公司,并获得相应编号,已属有效通知,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纸质材料,并不影响该通知的合法有效性;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纸质材料供审核为新浪公司自行设定的规则,加重了求知公司的义务。求知公司的投诉邮件提供的附件,能清楚显示新浪公司要求的各项申请材料内容,不存在无法核实的情形,且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纸质形式投诉。故,新浪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新浪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博客文章不仅在标题标示“破解版【亲测可用】”,还在文章正文贴图说明软件破解前后区别,进行软件功能对比,提供软件下载安装链接,标示破解方法。经求知公司两次邮件通知,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侵害求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至起诉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至于新浪公司称其不明知不应知,只尽一般注意义务,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即删除,履行了应尽法律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因网络信息具有即时性和查询便捷性的特点,即使新浪公司的注册用户数量巨大、投诉情况复杂,其作为博客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已知被诉侵权博客文章的作品名称和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应可快速查询到该作品和链接指向的注册用户信息,并对内容作出甄别,但其两次接受投诉均未采取措施,直至本案诉讼发生后才删除涉案博客文章,不能认为是及时采取了措施。依照涉案博客文章的留言和求知公司投诉的内容,该文章自2014年11月12日发布以来,至2016年7月1日,显示被编辑修改为“2016同样适用”,被累计阅读46112次、转载13次,在第一次投诉后有多个留言表示破解版能用,仅存放在第三方网盘、上传于2016年4月7日的文件就被浏览近千次,求知公司的权益被持续侵害,新浪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就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求知公司进一步扩大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四、新浪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上已述及,新浪公司在两次收悉求知公司的删帖通知邮件后均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存在过错,导致涉案博客用户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扩大,应承担停止侵权、与博客用户连带赔偿求知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鉴于求知公司、新浪公司皆确认涉案博客文章已删除,求知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实现,本院不再处理。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求知公司主张以涉案博客文章自发布之日起至今的浏览、转载、评论数,涉案正版软件的注册码销售价格、新浪公司的经营规模,结合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新浪公司需承担求知公司第一次(2015年6月9日)通知以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博客用户侵权行为持续扩大求知公司权益受损部分的赔偿。因求知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博客上述期间涉案博客文章的浏览、下载、评论次数等证据,且上述内容与涉案软件注册码可预期的销售数量也并不完全相关,在求知公司未对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有效举证的情况下,考虑到涉案软件以模块为单位收取注册码费用、一个软件内包含多个模块、每个注册码优惠价19元/科等情况,酌定新浪公司赔偿求知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超出该部分的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至于求知公司还要求新浪公司在新浪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因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非人身权益的侵权之诉,求知公司也无证据支持其曾遭受精神上的损害。故,对求知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六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赔偿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二、驳回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该费用已由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二〇一八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刘小艳
书 记 员 刘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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