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德公司诉旅游卫视、京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字号: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著作权受到侵害遭受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具有难以举证的特点。故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定额范围内进行酌定的权力,该定额不能突破。但是,一审法院在50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所综合考虑的涉案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持续时间、涉案台标艺术美感等因素应该是涉案台标对爱美德公司侵权违法所得的贡献因素的考量,是对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酌定。故一审确定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镇。
法定代表人孙忠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恩兵,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教场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北街。
委托代理人王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肥路61号。
上诉人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美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廖恩兵,被上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宇、李萍,以及一审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在一审诉称:我公司于2003年委托设计公司设计了台标(简称涉案台标),该台标于2004年7月在海南旅游卫视频道正式启用。同年8月我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取得涉案台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擅自于2005年3月16日将涉案图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在第18类旅行包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0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此后,爱美德公司于2008年1月23日又将涉案图标单独在18类旅行包商品和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并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和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爱美德公司将前述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违法所得巨大,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涉案台标著作权,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1、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宣传、销售侵权产品;2、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爱美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57 593元)。
爱美德公司一审辩称:第一,我公司使用的商标是自行独立设计的。商标中的图形是由纸飞机图形演变过来的,单个的图形是一个“星”,与“兴”同音,寓意是欣欣向荣、生机勃勃,单个星其实也是“A”,是爱美德字母的缩写。该商标同时也预示旅行生活轻松自在、股东紧密团结、公司产品销往四大洲之意。第二,我公司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台标在图形外观、图形排序、单个形状和方向、图形组合、颜色、详细参数、寓意等方面存在不同。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就涉案台标享有著作权。第四,我公司未接触过涉案台标。故不同意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我公司为互联网平台服务商,为入驻平台各商家提供互联网展示平台,只收取固定平台服务费,不参与销售分成。商家通过京东平台自行上传其商品信息并销售,我公司不参与网站入驻店铺的日常运营及页面展示内容上传及维护。涉案商品为爱美德公司经营销售的,京东公司接到本案传票后已经出于谨慎考虑将涉案商品在京东平台上的宣传网页链接屏蔽删除,且已经要求爱美德公司将网店中涉及涉案标识内容删除。我公司已经尽到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应尽的合理义务,不同意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否就涉案台标享有著作权。首先,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涉案台标由四颗成一定角度排列、四角长短不一的四角星排列组合而成,在整体图形布局、构成元素选择上均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思考、选择和判断,具有较高的创造性,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水准,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其次,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根据合同受让取得涉案台标的著作权。根据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与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多视觉公司)签订的《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标志图形之版权转让等事宜的协议书》之约定,多视觉公司同意将涉案台标除署名权、发表权外的有关著作权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虽然没有注明签字盖章日期,但由于多视觉公司2004年9月15日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出具了设计制作费发票,故可以推定双方最迟在2004年9月15日签订并履行了该协议,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最迟于2004年9月15日取得了协议约定的涉案台标的有关著作权。二、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涉案台标是否构成实质近似。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均由四颗首尾相接成中心对称的四角星组成,单个四角星形状基本相同,二者所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单个四角星的偏转角度,将爱美德公司所使用图标整体翻转或对角四星翻转对调,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基本一致。将涉案图标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在整体进行比对,二者外形视觉上差别比较细微,具有较高的近似性。故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台标构成实质近似。三、爱美德公司、京东公司是否侵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著作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7月5日正式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电视频道启用涉案台标,该电视频道面向全国公开播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爱美德公司2005年3月16日就涉案图标申请商标之前,爱美德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临近的舟山市、金华市、衢州市亦可收看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频道。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爱美德公司亦是面向全国经营业务,故,即使在爱美德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不能收看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电视频道,其亦存在接触并知晓涉案台标的可能性。依法受让取得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因爱美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图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先,故不能认定其就涉案图标享有著作权。在涉案图标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受让取得的台标作品构成实质近似且其存在接触并知晓涉案台标可能性的情况下,爱美德公司未经允许,将涉案图标用于旅行箱包商品上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就其台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爱美德公司所称的青岛中山公园石桥的四角星证明涉案图标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抗辩,因该证据显示的四角星与涉案台标及图标在外形上有一定的区别且涉案台标与图标为四颗四角星环绕组成,并非单颗四角星组成,该四角星并不构成与涉案台标及图标相同或近似,故该抗辩不能成立。京东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的提供者,未有证据显示其对爱美德公司销售侵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著作权旅行箱包产品行为存在过错,且其已经删除了爱美德公司的涉案产品,故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虽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未就其损失或爱美德公司的确切获利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本案综合考虑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爱美德公司对涉案图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持续时间、公司规模、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艺术美感对爱美德公司获利的贡献等因素,爱美德公司基于其侵权行为的获利明显已经超过了500 000元法定赔偿限额,因此将在500 000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且属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爱美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四星图标的侵权商品;二、爱美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百万元;三、驳回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爱美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是基础的几何图形在特定规则情况下演变而成,这类图形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二、我公司使用于箱包商品上的商标与涉案台标在图形外观、图形排序、单个形状和方向、图形组合、颜色、详细参数、寓意等方面存在不同,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我公司所在地并不能接收海南旅游卫视公司频道,因此我公司无接触涉案台标的途径。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我公司使用商标早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涉案台标的设计时间,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的证据系伪造属于认定错误。四、涉案台标是北京开麦拉世纪工厂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开麦拉公司)委托多视觉公司创作的,在没有开麦拉公司书面就台标权利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情况下,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无权直接通过多视觉公司取得涉案台标,因此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从法律上并未取得涉案台标的著作权。涉案台标著作权应归属于设计者刘波。五、即使认定我公司侵犯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著作权,也应当由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举证证明其损失,一审法院采用酌定的方式其考虑的因素没有依据,且我公司使用涉案图标仅仅是装饰性,因此一审判决酌定超出了法定赔偿的50万元限额存在错误。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辩称:一、涉案台标是美术作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爱美德公司的商标与涉案台标的构图要素与整体视觉相似,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我公司的频道在爱美德公司所在地的邻县能够被接收,爱美德公司也具备接触涉案台标的可能。三、爱美德公司在先使用的证据系伪造的证据,一审予以了查明,并在一审判决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四、开麦拉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签订了《旅游卫视频道包装制作协议》,标志设计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之一,开麦拉公司委托多视觉公司创作涉案台标正是基于我公司的委托,因此我公司直接支付了多视觉公司相关价款并取得涉案台标著作权。五、爱美德公司自己宣传称每年其箱包的销售量为200万只,按照每只1元的占比能够得出爱美德公司存在200万元的获利。一审判决认定爱美德公司侵权行为获利超过法定的50万元赔偿限额,并酌定了200万元的赔偿正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被告京东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由于一审判决并不涉及我公司的利益,不便发表更多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甲方)与多视觉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标志图形之版权转让等事宜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于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设计费80 000元,乙方同意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电视台标识图形的有关著作权转让给甲方,乙方享有该图形标志的署名权、发表权。甲方有权将该标志图形申请作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承诺该标志图形为其独立设计完成,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日期。该合同附有涉案台标图样。
多视觉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出具了设计制作费发票,票面金额80 000元。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提交的涉案台标设计思路称,涉案台标代表万花筒,寓意现代媒体玩转大千世界和电视作为大众媒体的特点,透过万花筒看世界,突出轻松、阳光、时尚之分享主题和资讯立台的核心理念,该标志体现出分享的价值观和人文思想。
2004年7月5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正式启用涉案台标。该台标由四颗首尾相接的四角星组成,每颗星与邻接星相接的两个角较长,整个图形成中心对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以绿、橙、白等多种填充颜色使用过涉案台标。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提交的2004年《海南旅游卫视公司2004大事记》中有“2004年4月19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新标识设计完成,海南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长周文新亲自审定同意。设计人为中央美术学院刘波教授”字样。
2013年7月29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打印。打印结果显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朱晓宇于2013年6月13日在“京东商城”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购得“travelhouse旅行之家”20寸红色旅行箱及“travelhouse旅行之家”银色密码锁各1个,共支付677元。京东商城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销售有多款不同型号及颜色旅行拉杆箱,其中多款拉杆箱的内饰、拉杆及外罩上印有“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图标亦是由四颗首尾相接的四角星组成,每颗星与邻接星相接的两个角较长,整个图形成中心对称,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差异之处在于单个四角星的偏转角度不同。该网店亦多处显著位置显示有“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店铺销售的箱包及配件价格由39元至888元不等,其中各款产品的评价人数由5人至292人不等。
2013年7月29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打印。打印结果显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张云于2013年7月26日在“天猫”网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购得“旅行之家”24寸旅行箱及保护套、名片袋各一个,共支付846元。“天猫”网旅行之家官方旗舰店销售有多款不同型号、颜色旅行拉杆箱及贴纸、密码锁、鞋袋等配件,上述商品多数配图处均标有“Travelhouse及图标”,上述多款拉杆箱的内饰、拉杆及外罩上印有“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网店亦多处显著位置显示有涉案图标及“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店铺销售的箱包及配件价格由10元至1156元不等,其中各款产品的评价人数由4人至13 108人不等。该店铺爆款热卖栏目显示,价值178.01元的拉杆箱销售数量为33 888笔。该店铺“关于旅行之家”栏目,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年产箱包200多万只….公司产品遍布德国、美国、日本、纽约、奥芬堡、波尔图、迪拜等20几个国家,travelhouse短短几年也在国内发展了300多个销售网点,遍及国内600多个县市,2012年外销销售额突破2.6亿”字样。
2013年9月23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打印。打印结果显示,“京东商城”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显著位置显示有“travelhouse旅行之家及图标”,该店铺销售有多款“travelhouse旅行之家”旅行箱及箱贴,商品评价人数由0人至1184人不等,销售价格由10元至888元不等。
2013年9月23日,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打印。打印结果显示,“淘宝网”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dearzhaozhou”等多家店铺销售有“旅行之家”旅行箱,上述多数店铺箱包配图左上方显示有“travelhouse旅行之家及图标”,上述店铺显示最近成交人数2人至5018人不等,“天猫网”旅行之家官方旗舰店销售有多款不同型号、颜色旅行拉杆箱及贴纸、密码锁、鞋袋等配件,上述商品多数配图处均标有“Travelhouse旅行之家及图标”,该网店亦多处显著位置显示有“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店铺销售的箱包及配件价格有10元至1176元不等,各款产品的总销量10件至51 336件不等。
2013年11月18日,“天猫网”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店铺网页显著位置显示有“Travelhouse及图标”字样,该店铺销售有多款不同型号、颜色旅行拉杆箱及贴纸、密码锁、鞋袋等配件,上述商品多数配图处均标有“Travelhouse旅行之家及图标”,该店铺销售的箱包及配件价格有10元至419元不等,各款产品的总销量10件至73887件不等。
2005年3月16日,爱美德公司申请将“Travelhouse及图标”注册为商标,200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国际分类号为18,商品为:大衣箱(行李);旅行包(箱);人造革箱;公文包;手提包;旅行包;旅行袋;帆布箱;帆布背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2008年1月23日,爱美德公司将涉案图标申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号为25,商品服务列表为:鞋;皮制服装;皮带(服饰用);仿皮服装;皮衣;内衣;袜;跑鞋(带金属钉);手套(服装);帽子等,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爱美德公司在18类、25类、3类商品上申请过Travelhouse、旅行之家、爱美德、Travelhouse及图标等30个商标。爱美德公司已在加拿大、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将“Travelhouse及图标”注册为商品商标。
另查,“京东商城”及“天猫网”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经营者为爱美德公司,“京东商城”网站为京东公司所有,京东公司已经删除旅行之家箱包旗舰店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涉案商品的信息。
爱美德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由爱美德(嘉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 000元、公证费6070元,购买涉案商品费用1523元,为本案支出鉴定费29 700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一审判赔10亿
- 非法披露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赔偿额确定原则
- 广州韵蔻诉苏州铃兰、创艺卫生用品、上海绵轩贸易、肇庆京东盛甲贸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 元气森林与浙江泉水叮咚、京东、天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双十一”商标该归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