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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专家:提高惩罚力度是共识

日期:2014-07-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辛苑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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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视起诉小米盗播、快播被罚2.6亿元、今日头条被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版权的诉讼和纠纷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一叶知秋。事实上,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著作权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居高不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016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 

        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从世界各国的频繁修法中也可见一斑。美国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针对著作权法的修正案,日本、韩国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分别修改了26次和18次。中国的《著作权法》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处于第三次修改进程之中。 

        著作权纠纷频发背后的根源是什么?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能带来什么惊喜?就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7月3日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熊琦。 

        “执法+机制创新”并举 

        记者:全球各主要国家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美国几乎每年都有修正案,日本修改了26次,韩国有18次,法国本世纪已有四次,中国目前也在进行第三次修改。频繁修法背后有什么深层次原因? 

        熊琦:著作权法频繁修改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日新月异的传播技术带来了层出不穷的新兴商业模式,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则由于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之间关于版权规则的利益博弈日趋白热化,各方都全力争取更有利于自己商业模式的版权机制。所以频繁修法既是出于对传播技术的回应,也是出于对利益分配的争取。 

        记者:与各国频繁修法相对应的则是,目前全球各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此起彼伏,国际上,Google、Youtube等是法院的“常客”;在国内,最近一段时间,快播、今日头条等涉版权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你认为这是个别事件,还是版权相关产业的生态发生了变化? 

        熊琦:“今日头条”事件所涉及的是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转载和摘编的著作权问题。这一事件可以说是互联网产业全面介入版权产业的必然结果。 

        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公众通过手机、平板电脑获取新闻资讯已经成为主流,今日头条和一系列网络新闻推送平台的出现,正是迎合这种信息传播渠道转移的结果。然而,由于我国版权立法和执法尚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以出版社、杂志社为代表的传统出版产业与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尚未稳定,下游网络媒体向上游内容提供者付费的法律关系也尚未完善,因此网络环境下大规模侵权问题显得较为严重。 

        在此情形下,一方面应该加强网络版权执法力度,迫使试图搭便车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尊重转载和摘编的版权许可流程,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 

        记者:以往,版权相关诉讼的赔偿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不过快播此次被罚金额达2.6亿元。其中的差别在什么地方,透露了什么信号? 

        熊琦: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无时间差和无地域性的特点,因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较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加入惩罚性赔偿和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已经成为共识,因此这次罚金高昂并非坏事,其作用是提高侵权成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版权规范来提供服务。 

        私立规则双刃剑 

       记者: 你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过:著作权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并非理性的学术。你认为目前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在哪些地方? 

        熊琦:《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即发生在版权产业主体内部,也出现在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之间。无论是在任何技术条件下或任何历史阶段,各方关于著作权规则的利益博弈焦点永远都是关于著作权范畴和归属的界定。 

        享有著作权的一方会试图扩大权利的范畴,以期获得更多利益,而新加入的产业主体则希望改变权利配置的规则,以求获得新的权利或者避免义务的承担。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存废等问题,无不涉及上述两个方面。 

        记者: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你认为本次修法能解决外界哪些关切? 

        熊琦:本次修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同于以往,其不再是被动应对发达国家或加入国际公约要求的产物,而是主动回应,因此本次修法中争议最大和讨论最多的,都是和我国本土版权产业和相关产业联系的内容。除了现行著作权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老问题外,本次修法中区别于以往的特点是各方对著作权交易机制的关注,例如作为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集体管理制度,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关系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以及著作权许可合同相关法律要件的完善等,都是在版权产业走上快车道的今天才会得到重视的问题。 

        记者:作为应对著作权法失灵的一种方式,私立著作权规则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有大量应用。对于版权相关产业来说,私立著作权规则对利益相关方带来了哪些机遇和挑战? 

        熊琦:私立规则在实践中表现为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要求使用者接受超越著作权法定范畴的义务条款,例如使用者在计算机和智能手机上安装软件以及网络用户注册网络平台之前,需要点击同意,即接受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条款才能接续安装软件或使用平台服务。在复杂的协议内容中,软件或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改变著作权的配置。 

        私立规则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现实情况弥补著作权法的不足,但也可能帮助部分具有市场优势的权利人或服务提供者据此获得垄断地位。

        社交网络版权挑战

        记者:社交工具的使用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哪些挑战?应该怎么应对?

        熊琦:社交网络作为一种涉及全球几十亿人的社会化网络服务,旨在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网络中加以复制,而这种社会交往中必然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传播和分享。所以,社交网络提供的“交友”平台只是一个前提性功能,用户在构建网络社交圈后,相互间进行的仍然是信息的传播与分享。由于其中大量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因而如何使产生于印刷时代的著作权法与社交网络相契合,如何界定社交网络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成为著作权法的新难题。

        这一难题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社交网络作为一个半封闭的“社区”,最初目的旨在实现“熟人”(好友)之间交流信息,所以其中的信息传播一般被视为有限主体之间的共享。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限范围内的作品共享与著作权法无涉,但由于网络社交关系的无地域性,作品分享的范围事实上无从控制,作品传播对象根本不会局限于有限范围。因此,既有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界定标准,已无法适用于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第二,社交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以自由传播和免费共享为基本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许可机制无法与社交网络兼容。网络服务商向社交网络用户免费提供各类作品,旨在提高用户数量与社交网络的使用频率;但著作权法规制下的作品传播却以授权许可为前提,旨在保护直接通过许可获取收益的商业模式。如将传统著作权许可机制适用于社交网络,将导致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脱节,既造成用户面临侵权风险,又导致社交网络的传播优势无从实现。

        从现有应对方案看,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在用户注册社交网络平台时,要求用户同意其发表的作品(如文字,图片等)在社交网络上免费自由传播,以免去其他用户在转发等行为中的侵权风险,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社交网络用户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情况。

        记者:目前的版权产业状况,蕴含了哪些方面的投资机会?

        熊琦:从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无疑是大势所趋。因此无论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而言,尽快建立合法稳定的合作关系,是避免侵权赔偿风险,扩大市场空间的必由之路。

        互联网毕竟是“内容为王”的领域,谁能获得更多的作品来源,谁就能拥有更大的用户规模,并以此获得收益。因此,发达国家和我国版权产业的投资趋势,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资上游内容提供者,已获得作品来源,而内容提供者则投资网络平台,以获得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