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侵权背后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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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却靠“搬运新闻”赚得盆满钵满,这一方面显示出新媒体的巨大创富能力,另一方面凸显了版权保护不力的窘境。“搬运新闻”并没有错,但应该经过别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谁还愿意为读者生产新闻呢?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启动“剑网行动”,并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显然不只是维护传统媒体的权益,更是致力于建立合作双赢机制,促进整个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搜狐状告“今日头条”,当然是其正当权利,但也让人五味杂陈:搜狐声称“今日头条”侵犯其著作权,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那么请问,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来自哪里?从报刊上转载这些文章和图片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恐怕是有的,甚至是相当普遍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网站都是“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只是一只“出头鸟”而已。
侵权居然成为一种习惯,这种现状是怎样形成的?原因或许很多,但有一个根本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同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中的“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于是在实践中,“时事性文章”成了一个筐,所有新闻作品(包括新闻评论)都被当做“时事性文章”,任由各种媒体免费转载,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无疑问,这个漏洞不堵住,像“今日头条”这样的侵权行为就会禁而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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