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需多样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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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罚款倍数和数额,肯定会提高非法经营的成本,会让盗版侵权者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别忘了,在经过精确计算之后,如果非法经营者感觉到还有利润空间,他们照样会铤而走险。与其强调对非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不如降低非法经营的入罪门槛。这样,即便非法经营者不为罚款感到肉疼,也会对受法律处罚产生畏惧心理。
比增加罚款倍数、提高罚款金额更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提到“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这句话比直白的数字更具想象空间。众所周知,以往查处违反《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单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面对一些执法难题。“增加执法手段”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但我想也许不排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独立执法的资格或能力,以及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执法的准则,这会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在查处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权者产生真正的畏惧之心。
近几年,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得到了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但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时有发生。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所以管理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很难做出准确的处罚。基于这种状况,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到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来,经济处罚可以作为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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