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栋建筑物有“剽窃”紫砂壶创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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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诉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事件缘起于该公司在无锡地区建设的一栋壶形建筑物有“剽窃”汪寅仙作品创意之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因建筑物“复制”紫砂工艺作品而产生跨界著作权纠纷尚属首次。
背景:
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展示中心,由万达斥资1.5亿元精心打造,尤其是“紫砂壶”造型夺人眼球。据了解,其创意来源是宜兴紫砂壶,该建筑一经亮相就因造型独特成为了焦点。紫砂大师汪寅仙认为万达的壶形建筑物与其紫砂作品《神鸟出林》壶外观“神似”,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不仅要求被告在对该建筑的所有介绍或宣传上必须体现原告的署名权,还要求被告赔偿侵犯著作权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相关观点
黄玉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实用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紫砂壶是一种工艺美术作品,但作为“壶”,除了艺术性,更有实用性,或者说它是一种实用美术作品。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实用美术作品目前并未被明确列为保护对象。但事实上,实用美术作品已符合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条件,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在我国著作权相关法规的不断修订与完善中,将其纳入保护范围是一种大的趋势。
同时,我认为本案中,紫砂壶工艺品最终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很大,即原告胜诉的几率较高。原因主要有4个方面:第一,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对符合条件的实用性美术作品实施著作权保护;第二,从理论上讲,工艺美术作品若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均有理由受到著作权保护;第三,从司法实践当中,已出现裁决、判定最终保护实用美术作品的具体成功案例;第四,我国的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正,在修订案中,已经明确地把实用工艺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本案中,紫砂壶建筑物其外观与原告的紫砂壶作品高度形似,可以考虑为是对其的一种“复制”,有构成侵犯其著作权的嫌疑。实际上,作品间的复制,不单纯是从平面到平面,也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立体与立体间的复制。对于跨领域的著作权纠纷,目前业界仍非常少见。
曹静楼(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常务理事):申请专利是维权第一步
紫砂壶的设计与建筑物的设计,本身相差甚远,不属于一个领域。这种跨领域的“复制”和“抄袭”是很难判定的,过程应该也比较复杂。试想,一座建筑物,远比一个紫砂壶复杂得多。我认为,即使两者外观出现惊人的相似,其外形大到轮廓、线条、比例,小到局部的处理,不可能都一致,但如果非要在法律层面来解决纠纷,那就需要看对其相似度的判定和谁拥有专利权。
实际上,同行业内设计风格的抄袭和复制已经是相当严重。举个例子,像在工艺美术界,曾经出现过将故宫太和殿的宝座和屏风进行按比例缩小复制的工艺品,全然的“复制”行为,理应事先向故宫有关部门申请或声明,但事实并非如此,也并未受到谴责或惩戒,更不用说那些民间作坊对经典工艺品的大规模“复制”。即使出现了所谓的纠纷,也往往只是停留在争论、呼吁层面,很少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
所以,我国现阶段行业内关于著作方面的维权意识普遍还很薄弱,需要加强,而同时行业也需进一步规范化。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无论同行业还是跨领域,谁“复制”了谁,还要看是谁先申请了专利,这是维权的第一步。但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对于申请专利后的作品,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期限为50年,所以很多艺术品最终还是会流向“公用”领域,成为各方复制的“蓝本”和“模板”。
王先生(某国企设计院建筑设计师、项目总监):建筑物是推介“紫砂文化”的重要载体
建筑设计师的设计灵感一般都来源于已有的事物,而设计方面也往往会采用一些象形、具象的手法,建筑的设计更需要考虑一些结构的问题,所以,“神似”不等于完全相同。我们在做设计时,经常也会提及甚至注明灵感的出处,避免对具象事物完全照搬。它可以是创作的开始,但绝不会是最终的成品。何况毕竟是两种不同事物,不可能把一个紫砂壶的设计和一个建筑物的设计等同起来。而跨行业、跨类别的著作权纠纷也必然会给司法鉴定带来一定困难。所以,此案中出现的这种情况还是非常特殊的,也应特殊对待。
同时,除了外观,建筑物的内部设计包含了更多技术层面的专业问题,这些都是一个简单的工艺品无法比拟的。而建筑行业内部本身也有相互模仿的现象,但也并非全部都归为“抄袭”或是“复制”。比如国家体育场——鸟巢,它是结构上的一次创新,但就外形而言,世界上跟其相似,甚至所谓“神似”的建筑物数不胜数。
事实上,紫砂壶代表了无锡、宜兴的一种文化,它对城市形象的推广和宣传很有意义;同样,依据紫砂壶设计的建筑物如果设计得当不但不会起反作用,也会更好地推介紫砂文化。因此,我认为即使模仿了作品,若对于当地文化起到传承、推动作用,对作品的宣传也有帮助,就算涉及“雷同”的纠纷,首先应该选择协商处理的方式,没必要立马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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