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抄袭本科生仅赔1000元,这是奖励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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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桩情节简单、事实一目了然的案子,在拖了将近一年以后,结局却令人啼笑皆非。涉嫌抄袭剽窃者所在地法院的判决虽认定了抄袭剽窃的事实成立,且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了侵犯,但对原告要求赔偿实验费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却“酌情确定为1000元”,甚至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当面向原告道歉,该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1000元的赔偿额,这哪里是对原告的赔偿,分明是对被告抄袭剽窃行为的奖励和慰籍,也分明是对原告就此进行的法律告诉的惩罚!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审理该案的法官竟然搞不清楚审理过程中的道歉和执行判决的道歉的不同法律意义,竟然认为两者可以形成替代关系,从而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当然,如果把1000元的赔偿额与不支持赔礼道歉请求的理由联系起来看,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的逻辑倒是一以贯之。这个逻辑的结果就是,绝不能让抄袭剽窃者受到判决的伤害。
1000元的赔偿额,对于自聘律师、千里迢迢赴豫兴讼的原告人来说,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精神上,都是一种惩罚。但实际上,为如此判决所伤害的不仅是该案的原告人,而且还有中国的知识产权,以及发明创新的环境。1000元的赔偿额,对于一篇经过1年时间、花费数万经费才完成的论文来说,甚至连个“白菜价”也算不上。中国的研究成果“贱”到如此程度,这也就难怪抄袭剽窃者之明目张胆、大行其道且有恃无恐了。
近几年,中国不乏对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过渡的讨论。讨论来,讨论去,道理一大堆,简单又浅显,但是,激励创造的氛围仍未形成,保护创造的环境也难言实现。仅从近些年被曝光的抄袭剽窃事件看,涉嫌抄袭剽窃者的所在领域越来越广,级别越来越高,头衔越来越“吓人”,方法越来越直接,手段越来越大胆,学生抄,老师抄,教授抄,甚至有院士也涉足其中,然而,得到的处罚——如果有的话,却越来越轻飘。如果这样的知识产权环境可以造就“中国创造”,那除非太阳从西边升起。
因此,上述这样的法律判决,不仅没有起到惩罚抄袭剽窃者的作用,也没有起到警示后来人的作用。像本案抄袭剽窃者那样,“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连实验用品的编号都懒得改,连实验品的购买地也“诚实”地照抄不改的行为,即使在举报者告到学校的情况下,结果却无人过问,教授照当……这个抄袭剽窃案的全过程,再清楚不过地诠释了抄袭剽窃何以盛行不衰的部分原因。当然,“教授抄本科生”的实例,也再清楚不过的表明了“教授”的创造力萎缩到了何种程度。有了上述这般法律“认可”,出现“教授抄本科生”并不奇怪,以后出现院士抄本科生也不值得大惊小怪。